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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韶关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来源:韶关市卫生局 更新:2013/7/24 字体:

韶卫〔2007〕173号

市卫生监督所:

《韶关市卫生局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卫生监督责任考核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八月十四日

韶关市卫生局创建国家卫生城市

卫生监督责任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卫生监督效能,促进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务员法》、《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卫生监督责任考核,是指我市在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中,对卫生监督所发挥职能、履行职责的实绩进行评价考核的活动。

第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卫生监督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保证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促进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卫生监督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未能按岗位职责完成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岗位工作任务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责任考核由市卫生局实施。依据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有关要求,对责任包干区采取随机整群抽样,现场检查的方式,每月评价考核一次。考核人员由市卫生系统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以及市卫生监督所有关人员组成。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卫生监督所所长、副所长和卫生监督所各科室科长(主任)、副科长(副主任)。

第七条  在2007年10月以后评价考核中,被抽查责任包干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卫生监督责任:

㈠卫生许可证持证率低于90%。

㈡从业人员健康证(包括培训证)持证率低于80%。

㈢不符合卫生要求,卫生状况差而被认定形成共性问题。

第八条  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㈠诫免谈话,限期改正;

㈡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黄牌警告;

㈢当年考核不称职。

第九条  根据情节轻重、影响大小,分别追究直接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

㈠月评价考核中,有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直接责任人(中层干部)的责任,即给予戒免谈话,限期改正;在限期复查中仍未改正的,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黄牌警告;累计两次以上黄牌警告的,给予当年考核不称职。

㈡月评价考核中,有第七条所列情形两项以上的,追究分管领导(分管副所长)的责任,即给予戒免谈话,限期改正;在限期复查中仍未改正的,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黄牌警告;累计两次以上黄牌警告的,给予当年考核不称职。

㈢月评价考核中,有两个以上科室(即两个责任区)出现第七条所列情形两项以上的,追究主要领导(所长)的责任,即给予戒免谈话,限期改正;在限期复查中仍未改正的,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黄牌警告;累计两次以上黄牌警告的,给予当年考核不称职。

第十条  市卫生监督所未分配包干区的其他各科室必须积极配合责任科室开展创卫工作,出现妨碍创卫工作的,参照第八条执行。

第十一条  导致“五小”行业在国家卫生城市考核中暗访和技术评估不能通过等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被追究责任的人员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具体参照《国家公务员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市卫生局对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过程中有突出表现,在国家卫生城市考核中暗访和技术评估能获得通过的,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韶关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卫生 监督  考核  办法  通知

韶关市卫生局办公室   2007年8月14日印发

    (共印1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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