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卫〔2008〕27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局直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卫生系统防洪抢险医疗卫生应急处置工
作,我局组织制定了《韶关市卫生系统防洪抢险医疗卫生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本单位的防洪抢险医疗卫生应急预案,贯彻落实。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韶关市卫生系统防洪抢险医疗卫生应急预案
一、总 则
㈠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洪水造成的健康危害,指导和规范我市卫生系统防御洪水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洪水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㈡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广东省防洪应急预案》、《韶关市防洪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㈢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由于洪水及其次生灾害引发的公众健康危害而需要组织开展的灾区医疗救治、卫生防病等卫生应急处置工作,以及卫生系统各医疗卫生机构自身防洪工作。
其他可能造成公众健康危害的旱灾、风灾、地震等灾后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工作参照本预案执行。
㈣工作原则
遵循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职责明确、密切配合,反应及时、依靠科学、措施果断、平战结合的的原则。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㈠市卫生局防洪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市卫生局成立防洪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有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统一指挥全市卫生系统防洪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市卫生局应急办负责组织协调防洪工作,局机关有关科室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相关工作。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成立防洪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卫生系统的防洪工作。
㈡专业技术机构及职责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是灾区医疗救治、卫生防病等卫生应急处置工作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的职责开展相关的培训,提高快速应对的能力和技术水平,积极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1、医疗机构:负责因洪水造成的人员伤害的医疗救治,灾害期间就诊人员伤害信息和疫情信息的收集、上报,确保灾害期间群众有病及时得到救治。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洪涝灾害期间和灾后传染病疫情监测与评估、灾区环境消杀、生活饮用水消毒、卫生防病知识宣传等工作,防止疫情的发生和蔓延,并及时将救灾防病情况通过国家救灾防病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3、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灾区食品卫生、环境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的监督执法工作,督促相关单位和人员把卫生防病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确保灾后无大疫、无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韶关市卫生局可向灾区派出现场工作组,承担灾区现场卫生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等任务。前往灾区的医疗卫生人员可组成医疗救治组、疾病控制组、卫生监督组等专业工作组开展工作。
三、报告
事发地医疗卫生机构应及时将灾情、伤情、病情和疫情等救灾防病信息(包括卫生系统自身受灾情况)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县(市、区)卫生局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当地的受灾情况。遭受洪水影响的地区,要实行严格的疫情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认真填写疫情监测日报表,由市卫生局应急办汇总后报省卫生厅应急办。人员伤亡情况、医疗救治情况和医疗卫生机构受灾情况应随同疫情报告及时上报。
四、灾害期间医疗卫生应急处置
防洪期间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要安排人员值班,保持通讯通畅。灾情发生后,有关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防汛、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在当地政府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队伍深入灾区第一线,做好各项救灾防病工作。必要时,报请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防洪抢险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㈠应急队伍及指挥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是防洪抢险医疗卫生应急的专业队伍,在接到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和消杀工作,在实施医疗救援、卫生防疫等工作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工作,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防洪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主要同志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工作进程。
㈡医疗救治
对因洪水及次生灾害造成的受伤人员开展医疗救治。各级医疗机构要加强急诊力量,做好现场救护、血液储备、开通绿色通道收治伤员等各项准备工作。卫生院、卫生站接到紧急伤病报告后,根据当地诊疗能力开展先期救治,并及时向上级报告。到达现场的防洪抢险医疗队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并尽快将伤病员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㈢疫情监测
加强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主动搜索疫情,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做好疫情分析、评估,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㈣灾区消杀
对因洪水造成的大面积水浸泡、泥石流、饮用水井和自来水水厂受污染等次生灾害,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做好消杀工作,预防疫病的流行。
㈤卫生监督
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灾区集中式供水单位和餐饮业的卫生监督管理。坚决禁止消毒措施不落实的单位供水供餐,从严查处使用水浸、变质食物的经营单位。
㈥健康教育
要充分调动各种宣传工具,通过简便易行的宣传方式,向灾区群众宣传卫生防病知识,特别是环境卫生、饮用水源保护和消毒、食品卫生、人畜粪便处理和“四害”防治等知识,教育群众严防“病从口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抗病能力。积极开展灾害后受灾人群心理干预,消除恐慌心理。
㈦爱国卫生运动
大力开展群众性的爱国卫生运动,组织发动群众清理、整治环境,改善环境卫生。要组织动员灾区群众做好环境卫生清理工作。
㈧灾民临时安置点医疗卫生工作
灾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定就近的医疗机构负责灾民临时安置点的医疗工作,派出医疗和疾病控制小分队到灾民安置点进行巡回医疗,做好安置点的消毒和食品卫生监督工作。发现传染病病人,要及时调查处理。要组织人员对安置点卫生管理工作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解决。
五、卫生系统防洪抢险工作
各地、各单位要加强本地、本单位危险区域和危险地带的巡查和防范,及时转移低洼地带及有隐患房屋内的人员、物资,对低洼地带无法转移的设备实行有效防护,做好应对停电、停水和发生内涝的各项准备,储备发电机、油料、沙袋、食品、水、手电、蜡烛和应急灯等应急物资,确保医疗卫生应急工作的开展。
六、培训与演练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防洪救灾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开展演练,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防洪防台风应急预案。
七、应急物资储备
防汛期间,各级医疗机构要加强医疗救护、卫生防疫设施设备和车辆的维护保养,确保紧急情况下正常、高效运转,避免设备故障给防洪抢险工作带来不利影响。医疗机构要备好急救药物、器械、设施、病床、担架、救护车辆等物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准备好充足的防疫消毒药品和消毒器械、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确保应急状态下拿得出、用得上、效果好。
八、附则
㈠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㈡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