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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来源:韶关市卫生局 更新:2013/7/24 字体: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指导和规范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迅速全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应急反应,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韶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4工作原则

⑴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早处理。

⑵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当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单位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⑶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⑷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科技保障。各有关单位要通力合作,共享资源,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⑴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⑵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⑶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⑷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⑸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⑹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⑺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

   ⑴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两个以上的县(市、区)。

   ⑵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⑶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两个以上地级以上市。

霍乱在1个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两个以上地级以上市,有扩散趋势。

⑸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两个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两倍以上。

   ⑹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⑺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

   ⑻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⑼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

   ⑽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⑾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⑿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⒀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

⑴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

  ⑵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两个以上县(市、区)。

  ⑶霍乱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两个以上县(市、区),或地级以上市城区首次发生。

   ⑷1周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⑸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⑹一次食物中毒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⑺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⑻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⑼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

   ⑴腺鼠疫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⑵霍乱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⑶1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⑷1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⑸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

市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级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各县(市、区)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3.1市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作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指挥部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及职责如下: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技术方案;组织制订各项预防控制和应急医疗救治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评估、预测、预警;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的建议;开展健康教育等。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单位,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的宣传;加强网上新闻宣传的管理和引导。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应急处置情况的对外新闻宣传,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和中外新闻媒体采访。

市发展和改革局: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市经济贸易局:配合卫生及民政部门组织、协调、落实应急药品、消杀防疫物资、应急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械、卫生防护用品

以及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应急供应。

市教育局:负责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的组织实施,加强对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市公安局:密切注视疫情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治安事件,严厉打击利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落实强制隔离措施。

  市民政局: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组织救灾捐赠工作,并做好捐赠款物的管理和发放。

  市财政局: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保障工作,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落实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已参保)的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工作及工伤保险待遇核发工作。

市交通局:协调督促运输企业对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优先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和有关标本等物资的运送,保障疫区的公路交通运输畅通。

市农业局:组织做好家畜家禽和其他动物的疫病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家畜家禽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监测和管理工

作,加强与卫生等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流。

  市外事侨务局: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涉外事务。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市林业局: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协调重大、较大食物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加强对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应急药品、医疗器械的供应。

  市气象局:负责做好事件发生地区(地点)天气实况的监测和通报工作,及时提供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气象资料、天气预报和预警信息。

  市粮食局:负责组织和管理粮食储备,做好市场供应。

  市红十字会: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向社会发出紧急救助呼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开展人道主义救助工作;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并依照有关规定分发募捐款物。

  市爱卫会:负责组织协调、发动群众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军分区:负责军队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调集军队医疗卫生有关技术人员和力量,支持和配合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3.2日常管理机构

   市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办公室,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情况,指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管理机构。

3.3应急管理专家组

市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主要负责根据监

测报告等综合信息进行分析和评估,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建议;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其他技术咨询、科研等工作。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需要,参照市的做法,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

  3.4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职业病防治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的培训,提高快速应对的能力和技术水平,积极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4.1监测

全市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保证监测质量。

4.2预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等单位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响应级别的预警。

4.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4.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包括: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和兽医机构等。

责任报告人包括: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以及上述责任报告单位中的负责人。

4.3.2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1小时内向本级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随时报告势态进展情况。

4.3.3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5.1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的各级人民政府有关单位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按照分工负责、科学有序、统一指挥、行动快速、协同作战的原则,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做出快速反应,积极、有效、合理地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非事发地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市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事发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5.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5.2.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在国务院或全国、省指挥部领导和指挥下进行。

5.2.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向省卫生行政部门和市政府报告,必要时提请省卫生行政部门给予人员和技术支持,在省指挥部领导和指挥下,市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5.2.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由市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向省卫生行政部门和市政府报告,必要时请求省予以支持,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5.2.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由事发地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事发地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适时向本市有关地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事件扩散蔓延。

   5.3应急响应措施

  5.3.1各级人民政府

   ⑴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⑵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⑶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区、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边界的,由省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决定。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⑷疫情控制措施:当地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⑸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⑹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交通、铁路等单位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隔离。

⑺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要按照有关规定作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

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⑻开展群防群治: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

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⑼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单位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5.3.2卫生行政部门

   ⑴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⑵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响应级别。

⑶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

⑷信息发布与通报:市卫生行政部门经授权后,在市新闻办指导下,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

⑸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5.3.3医疗机构

   ⑴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⑵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⑶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⑷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⑸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5.3.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各级疾控机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⑵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源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

⑶实验室检测: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查找致病原因。

   ⑷开展技术培训:市疾控中心负责县级疾控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5.3.5卫生监督机构

   ⑴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⑵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5.3.6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地区的反应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临近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事件发生、传入和扩散;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和支援其他地区的工作等。

  5.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终止I级应急响应的建议,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Ⅱ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Ⅲ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市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Ⅳ应急反应的建议,报请本级政府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请求后,要及时组织专家对终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分析论证提供指导和技术支持。

6善后处理

6.1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情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对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等,评估报告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6.2奖惩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当地政府要及时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要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3抚恤和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单位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6.4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单位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并给予补偿。

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积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7.1技术保障

7.1.1信息系统

根据国家要求,建立健全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

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信息传递等工作,采用分级负责的方式实施。

  7.1.2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按照国家建立统一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要求,各地要加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7.1.3医疗应急救治体系

  逐步在全市范围内建成包括急救机构、传染病救治机构、职业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在内的,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7.1.4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7.1.5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并加强管理与培训。

  7.1.6演练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7.2物资储备和经费保障

  7.2.1物资储备及装备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应急储备和装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和更新。

  7.2.2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经费,按规定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

7.2.3通信与交通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急机构和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7.3社会公众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单位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科学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8附则

  8.1术语解释

  重大传染病疫情: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患者,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8.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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