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卫〔2009〕32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发展和改革局(委)、水利(水务)局、财政局:
现将省卫生厅等四厅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卫〔2009〕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 广东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实施方案
韶关市卫生局 韶关市发展和改革局
韶关市水利局 韶关市财政局
二OO九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