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卫函〔2010〕61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局直属各单位,驻韶中省厂矿医院,民营医院:
现将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全省卫生系统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卫函〔2010〕57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韶关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县(市、区)卫生局应积极组织本地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省的检查方案中确定的检查内容,认真开展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各县(市、区)卫生局,局直属各单位,驻韶中省厂矿医院,民营医院于8月10日前将本单位的自查报告和自查汇总表(附件1)报市卫生局办公室,自查报告应当包括工作举措、卫生统计工作存在的问题、违法违纪行为查处情况及处理意见、下一步改进措施等。
三、8月中旬,局在各地、各单位自查基础上组织抽查,时间另行通知。
二O一O年八月二日
附件: 粤卫函〔2010〕5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