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局、人事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6]151号)和省卫生厅、省人事厅考试工作会议精神,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笔试将于5月26-27日举行。为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考试工作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信息管理工作
(一)报名时间
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时间2006年11月10日至12月20日,其中考生网上填报信息时间为11月10-30日,各报名点进行网上报名现场确认时间为12月1-20日。
(二)报名方式
报名方式实行网上报名,自2006年11月10日起凡符合报名资格条件要求的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med126.com/rencai/)进行网上报名,在网上填写个人申报资料,下载打印《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填报截止时间为2006年11月30日。2006年12月1-20日各报名点办理网上报名确认手续,考生须持《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及相关证件、材料进行确认。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现场进行资格审核、信息确认的人员,一律视为网上报名无效。12月21-31日考点受理审核各报名点考生报名资格(具体时间安排另行通知)。报考条件及相关事项见附件1。
(三)报名地点
各县区卫生局设置考试报名点,考生按属地管理原则到所在县区报名,即考生到所在工作地或居住地报名点(县、区)报名;市直各单位考生到市直报名点报名确认,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卫生局服务窗口,市红星路东205号二楼。市局直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先初步审核本单位考生报名资格,12月10-20日到市直报名点现场确认。
二、专业类别、各科目考试时间及考试方式
(一)专业类别
报考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附件2)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每门专业的中、初级考试科目均为4科: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考生可选考其中部分科目,也可全选。2006年参加本专业考试已及格的科目,可以不再考,只需补考其他科目;也可以全部科目都考。
(二)各科目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的时间安排:
考试科目 | 考试日期和时间 | |
基础知识 | 5月26日 | 9:00-11:00 |
相关专业知识 | 14:00-16:00 | |
专业知识 | 5月27日 | 9:00-11:00 |
专业实践能力 | 14:00-16:00 |
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考试的时间另行通知。
(三)考试方式
1、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实行滚动考试,两年为一个滚动周期。即考生应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全部合格,方能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
2、自2007年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专业代码为026至083(含)之间的各专业“专业知识”和 “专业实践能力”两个科目的考试,均改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其“基础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两个科目仍采用纸笔作答的方式进行考试。除此之外的各专业各科目仍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考生笔试时,可携带钢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2B铅笔、橡皮。
三、考场设置
考场设在考点。考场、试室安排由本考点确定后公布,并在考生《准考证》上详细标明。
四、其他有关问题
(一)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1]319号)规定执行,初级资格每人每科50元,中级资格每人每科70元。各报名点在写收据发票时要注明“代收广东省卫生厅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
(二)在考试工作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可与市卫生局人事科联系(联系电话:3341916,报名确认期间联系电话:3889338)。
附件:1、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及相关事项;
2、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3、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
河源市人事局 河源市卫生局
二 ○ ○ 六 年 十 月 三 十 日
附件1
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报考条件及相关事项
凡符合《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中报名条件者,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一、报名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2、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二)报考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初级资格者,除应具备(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的学历资历。
报考药(护、技)士者,需具备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2006年度应届毕业生可以参加考试)。
报考药(护、技)师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专毕业,从事药(护、技)士工作满5年;
2、大专毕业,见习期满1年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3、符合报名条件的应届本科以上毕业生。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的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已与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并轨,不属本次考试范畴。
(三)报考卫生专业中级资格的人员,除具备(一)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l、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2、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5、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的学历或学位。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到2006年12月31日。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
(四)其他相关规定
1、按照《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45号)规定,符合报名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可报名参加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2、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3、根据卫生部、人事部《关于城市医疗卫生机构新聘人员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定期到农村服务的规定》(卫人发[2004]115号)规定,城市二、三级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晋升主治医师前必须到县乡两级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一年。
4、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规定,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可报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可按照就近原则在内地考区报名参加考试。报名时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教育部(国家教委)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5、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工作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须从事现专业岗位工作时间须满2年。
6、参加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有护理(含助产)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考试合格者,可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具有护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免试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
7、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不受单位性质和户籍的限制,均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工作选择报考专业类别参加考试。
8、对单科考试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未考科目的考试并成绩合格的考生,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事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l)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在处分期内;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者未满5年;
(6)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报名要求
(一)申报者须提交下列证件及材料:
l、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网上填写《200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打印一份;
3、本人近期小二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
(二)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026至088的专业(含026、088)的人员,应具有医师资格,在报名时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相同类别专业的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对现岗位有准入资格要求的专业,在报名时应同时提交准入资格证明材料。报考上一级别工作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应具有下一级别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三)已参加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报名时须提交由卫生部人才交流中心统一印发的上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不管成绩是否及格,报名时都必须使用原档案号。如果没有按规定提交成绩单或档案号,造成无法考试或合并成绩的,由考生自行负责。
(四)1993年以来大学本、专科毕业分配在县级以上医疗单位从事临床工作的医师,须取得《广东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公共理论课统考合格证书或成绩单》方可报考中级资格。
(五)在城市二、三级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晋升主治医师要提交《河源市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定期工作情况鉴定表》(见河卫办[2006]31号文)。
(六)报考人员必须在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医疗卫生专业技术工作。对被单位正式聘用的人员要提交用人单位花名册(须盖公章),临聘人员或档案托管在我市人才交流中心、人在外地执业的人员要提交劳动部门用工合同书。
三、提交材料的要求
提交的证件及材料,均为原件或有效证件(原件审验后退回)。申报表各栏目内容须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存放单位核实并加盖印章,存放到考点。
各报考点应认真审查报考人员提供的证件及材料。凡符合报名条件的,经办人员要在申报表上签署同意报名意见,并办理网上报名确认手续;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不予办理报名手续。
附件2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一、初级(士)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 专业名称 |
001 | 药学 |
002 | 中药学 |
003 | 护理学 |
004 | 口腔医学技术 |
005 | 放射医学技术 |
006 |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
007 | 病理学技术 |
008 |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
009 | 营养 |
010 | 理化检验技术 |
011 | 微生物检验技术 |
012 | 病案信息技术 |
二、初级(师)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 专业名称 |
013 | 药学 |
014 | 中药学 |
015 | 护理学 |
016 | 中医护理学 |
017 | 口腔医学技术 |
018 | 放射医学技术 |
019 |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
020 | 病理学技术 |
021 |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
022 | 营养 |
023 | 理化检验技术 |
024 | 微生物检验技术 |
025 | 病案信息技术 |
三、中级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 专业名称 |
026 | 全科医学 |
027 | 全科医学中医类 |
028 | 内科学 |
029 | 心血管内科学 |
030 | 呼吸内科学 |
031 | 消化内科学 |
032 | 肾内科学 |
033 | 神经内科学 |
034 | |
035 | |
036 | 结核病学 |
037 | |
038 | 风湿与临床免疫 |
039 | 职业病学 |
040 | 中医内科 |
041 | 中西医结合内科 |
042 | 普通外科 |
043 | 骨外科 |
044 | 胸心外科 |
专业代码 | 专业名称 |
045 | 神经外科 |
046 | 泌尿外科 |
047 | 小儿外科 |
048 | 烧伤外科 |
049 | 整形外科 |
050 | 中医外科 |
051 | 中西医结合外科 |
052 | 中医肛肠科 |
053 | 中医骨伤科 |
054 | 中西医结合骨伤科 |
055 | 妇产科 |
056 | 中医妇科 |
057 | 儿科 |
058 | 中医儿科 |
059 | 眼科 |
060 | 中医眼科 |
061 | 耳鼻咽喉科 |
062 | 中医耳鼻喉科 |
063 | 皮肤与性病学 |
064 | 中医皮肤与性病学 |
065 | |
066 | 肿瘤内科 |
067 | 肿瘤外科 |
068 | 肿瘤放射治疗学 |
069 | 放射医学 |
专业代码 | 专业名称 |
070 | 核医学 |
071 | 超声波医学 |
072 | 麻醉学 |
073 | 康复医学 |
074 | 推拿(按摩)学 |
075 | 中医针灸 |
076 | 病理 |
077 | 临床医学检验 |
078 | 口腔医学 |
079 | 口腔内科 |
080 | 口腔颌面外科 |
081 | 口腔修复 |
082 | 口腔正畸 |
083 | 计划生育 |
084 | 疾病控制 |
085 | 公共卫生 |
086 | 职业卫生 |
087 | 妇幼保健 |
088 | 健康教育 |
089 | 药学 |
090 | 中药学 |
091 | 护理学 |
092 | 内科护理 |
专业代码 | 专业名称 |
093 | 外科护理 |
094 | 妇产科护理 |
095 | 儿科护理 |
096 | 社区护理 |
097 | 中医护理 |
098 | 口腔医学技术 |
099 | 放射医学技术 |
100 | 核医学技术 |
101 | 超声波医学技术 |
102 |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
103 | 病理学技术 |
104 |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
105 | 营养 |
106 | 理化检验技术 |
107 | 微生物检验技术 |
108 | 消毒技术 |
109 | 心理治疗 |
110 | 心电学技术 |
111 | 肿瘤放射治疗技术 |
112 | 病案信息技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