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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公告
来源:梅州卫生局 更新:2013/7/24 字体:

(现将《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公布如下,社会各界如有修改意见请发电子邮件:mz_liwei@21cn。com。截止日期为2010年4月14日。) 

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讨论稿)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重大民生工程。加快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程,是适应全市人民日益增长的医药卫生需求,保障人民健康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绿色崛起,构建和谐梅州的重要保障。根据中共广东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广东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优化卫生资源,增强服务能力;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实行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强化政府责任,通过体制、机制和制度创新,转变政府职能,从实际出发,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与城乡居民医疗卫生需求相适应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促进社会和谐。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大力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坚持立足市情,因地制宜,实现“广覆盖、保基本、抓重点、促公平”的基本目标。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循序渐进。坚持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相结合,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改革,促进有序竞争,提高医疗卫生运行效率、服务质量和水平。

  (三)总体目标。到2011年,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全面覆盖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 参保率达到95%以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保率达到并稳定在98%以上,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覆盖所有困难人群。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取得成效。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基本医疗服务可及性进一步提高。公共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程度明显提高。

到2020年,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全面建立。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和医疗服务体系,比较健全的医疗保障体系,比较规范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比较科学的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多元办医格局,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均等公共卫生服务,基本适应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卫生需求,人民健康水平进一步提高。居民主要健康指标达到全省平均水平,孕产妇死亡率低于15/10万,婴儿死亡率低于6‰,期望寿命达到78 岁。

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完善覆盖全市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1、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实现基本医疗保障(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农合)全覆盖的目标,使全体参保人员得到基本医疗保障。

  提高城镇职工医保参保率。积极推进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从业人员和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其他农民工根据实际情况,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或务工所在地的城镇居民医保。符合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参保费用按规定给予补贴。灵活就业人员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

  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率。全市在校大学生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技工学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

  提高新农合参保率。以家庭为单位全部参加新农合,所属非农业人口按照自愿和属地化原则参加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保。积极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居民医疗保险制度。

  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逐步加大医疗救助资金的投入,重点资助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等特殊困难人群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逐步提高对经济困难家庭成员自付医疗费用的补助标准。要有效使用救助资金,简化救助资金审批发放程序,保证参保人员方便、快捷地获得救助资金。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发展慈善事业。

  2、提高基本医疗保障和服务管理水平。2010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的医保和新农合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城镇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在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要分别提高到80%、65%和45%以上。建立城镇居民医保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报销制度,逐步将重病、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推广新农合门诊统筹,门诊费用报销比例不低于30%。

  完善市、县(区)、镇(社区)三级医保管理和服务网络。积极创造条件,提高统筹层次,探索城镇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农合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统筹一体化;逐步开展市、县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市级统筹。稳步推广参保(新农合)人员就医“一卡通”,实现市内流动人员异地就医现场结报,实现异地就医管理服务由参保地向就医地转移。开展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农合经办机构整合试点。积极探索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和其他所有制医疗服务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满足群众多样化的健康需求。

  3、规范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的管理。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做好医保基金管理。2010年起,新农合基金,当期结余率控制在15%以下,累计结余率控制在25%以下,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基金的结余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建立医保基金风险调剂制度,完善基本医疗基金风险防范机制,严格各类医保基本收支情况的审计和监督制度,确保基金安全、有效、透明。

  (二)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1、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按照“一村一站、一镇一院、一县三院”的架构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重点改善镇级卫生院的住院条件,增强对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能力,进一步完善以县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探索基层公共卫生服务新途径,完善乡镇卫生院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等多位一体的服务功能。推行镇村卫生一体化管理。

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财政核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进行改革和建设。其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含业务用房租赁)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和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由政府负责。

  2、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积极通过学历教育、在职培训、在职进修等方式培养全科医生和公共卫生人员,满足基层服务需要;制定优惠政策,鼓励高校医学毕业生和离退休人员到基层服务;实施基层卫生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优惠政策;落实城市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医生晋升中高级职称到农村或社区服务1年以上的政策;执行城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政策。

  3、改革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和运行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运行成本通过政府补助和服务收费解决。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室)、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按国家标准必需的基本建设、大型设备购置和人员经费,以及所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由政府按定额定项和购买服务等方式解决。对社会力量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偿;对其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通过签订医疗保险定点合同等方式,由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等渠道补偿。鼓励有资质的人员开办诊所或个体行医。

  积极探索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公共卫生和医疗保障经费总额预付等多种管理方式。对基层卫生机构按职能任务,合理核定人员编制,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建立以服务质量和数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和绩效为基础的考核、激励机制。制定分级诊疗标准,逐步实施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零差率,降低收费标准,提高报销比例等措施,引导一般诊疗下沉到基层,开展社区首诊制试点,完善双向转诊制度。逐步推行病历“一本通”和医学检验结果互认。

  (三)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1、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覆盖城乡居民,完成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推行针对全体人群、重点人群和疾病预防控制的三类九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在继续实施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预防控制与国家免疫规划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的基础上,从2009年开始,3年完成卫生部部署的六项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2、完善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健全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妇幼保健、精神卫生、120应急救治、采供血、爱国卫生、职业病防治、食品安全预警与协调、健康教育、计划生育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建立健全农村卫生监督网络,根据工作按需配置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人员,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能力,促进城乡居民享有均等化的公共卫生服务。

3、建立和完善经费保障机制。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发展建设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由各级政府预算全额安排,取得的服务性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设立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逐步提高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按项目免费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确保公共卫生服务的可及性。

  (四)建立基本药物制度。

  1、建立基本药物供应制度。根据国家、省基本药物目录,合理确定我市基本药物品种和数量,每3年进行一次调整和更新。所有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逐步实行以省为单位的药品阳光采购模式与统一配送办法,扩大医疗器械和医用卫生耗村的集中采购范畴。做好基本药物应急储备。完善药品零售企业的许可标准,从严审批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对基本药物目录的品种实行全面抽检。建立农村药品监督体系。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和应急机制建设,提高处理突发群体性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的能力。

  2、健全基本药物优先选择和合理使用制度。从2010年起,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逐步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目录的品种,明确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使用的比例。做好改革试点,试行政府补偿、增设药事费等措施,建立健全补偿机制,实行零差率销售。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必须按规定将基本药物目录的品种作为首选药物并确定使用比例。全面推进“规范药房建设”。零售药企业均应配备和销售基本用药(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除外),到2011年按规定全部配备药学技术人员。基本药物目录的品种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五)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1、积极稳妥地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建立科学测算和评估机制,择机出台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方案。全面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运行机制、补偿机制、监管机制的改革。对现有公立医院加速管理体制和运行、补偿、监管机制的改革,强化公立医院的公益性,充分调动广大医务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公立医院的效率和效益。

  2、鼓励民营资本进入医疗领域,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加快民营医疗机构发展。鼓励社会资源投资办医,满足社会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政府在确保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得到提供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将部分公立医院转型为民营医疗机构。形成公立医院与非公立医院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

  (六)积极推进农村中医药事业发展。

继续贯彻落实中医药强省建设各项措施。大力推进中医药“三名”(名院、名科、名医)和“两进”(进农村、进社区)工程。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开展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创建工作,建立和完善以市级综合性中医院为龙头,以县级中医院为骨干,以乡镇(村)、社区中医药服务网点为基础,涵盖预防、治疗、康复、保健、养生的中医药服务体系。大力培养中医药人才,加强县级中医院的标准化建设,加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科和中药房的规范化建设。加快中药质量标准体系建设,鼓励引导南药中药材的规范化种植。到2011年,建成2个省中医名院,1个市级中医名院,2-3个省级中医名科,评选第三批全市中医名医。实现每个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1个标准化中医科、中药房和1名以上中医执业医师或中医专业专科毕业生。大力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发挥中医药治疗疑难病、慢性病种和“治未病”(中医预防保健养生)的特色优势,逐步建立中医“治未病”预防保健网络和康复网络。

    (七)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

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余实行市场调节价。严格药品价格监管,开展增设药事服务费试点,适当提高医疗技术服务价格,逐步降低药品流通环节差价率及医用耗材、大型设备检查价格。

(八)加强医学科研创新和信息化建设。

完善医药卫生科研创新机制。加大卫生科研资金投入,整合科研资源,鼓励和引导科技创新。加强地方病、多发病诊疗技术、中医药和中西医结合等方面的研究。加强医学重点学科、重点专科、特色专科建设。

建立实用共享的医药卫生信息系统。建立市级医药卫生数据中心(库),形成涵盖医疗、健康档案、合作医疗、公共卫生、药品监管等医药数据的卫生信息网络基础平台。加强与金融、保险机构数据交换。

三、积极稳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一)加强领导,切实推进改革不断深入。

各县(市、区)要按照要求成立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地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医改工作绩效考核制度,把医改指标任务纳入督导重点内容。

(二)政府主导,完善卫生投入机制。

确立政府在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中的主导地位。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主要由政府预算安排解决,基本医疗服务资金由政府、社会和个人三方面合理分担。政府新增的卫生投入重点用于公共卫生、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和基本医疗保障。

(三)加强宣传,正确引导。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广泛宣传改革的重大意义、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深化改革的良好氛围,充分调动全市上下参与和推进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注意及时总结、宣传和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形成示范带动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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