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镇
(县城)标准》的通知
全爱卫发[200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
为贯彻实施《全国爱卫会关于加强农村爱国卫生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指导意见》,使国家卫生镇(县城)创建活动更具针对性、广泛性、实效性,全国爱卫办根据近年创建国家卫生镇(县城)的经验和做法,在广泛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和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对现行的《国家卫生镇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将重新修订的《国家卫生镇(县城)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级爱卫会要严格按照新修订的标准,对今年申报的国家卫生镇(县城)进行调研、考核。考核合格者,根据《国家卫生镇(县城)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于2007年8月底以前向全国爱卫会推荐命名。
二OO七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