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卫生系统政风行风评议工作会议材料之二
关于印发江门市卫生系统政风行风评议
工作有关补充内容的通知
各市、区卫生局,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7年广东省卫生系统政风行风评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卫〔2007〕54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内容要求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评议范围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包括省卫生厅,各市、县(区)卫生局;
(二)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包括省、市、县(区)、镇卫生监督所;
(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综合医院,中医院,行业医院,专科医院,乡镇(街道)卫生院,村卫生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部、诊所,社会和个体医疗机构;
(四)各级卫生防保机构,包括省、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病防治院(所)、妇幼保健院(所),结核病、皮肤病、慢性病防治所(站);
(五)其他卫生机构,包括各级卫生科研机构,各市、县(区)血液中心(血站)等。
二、评议内容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的评议内容
1.领导班子建设情况;
2.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责任制情况;
3.依法履行职责情况;
4.依法行政情况;
5.廉洁从政情况;
6.行政审批情况;
7.卫生监督执法情况;
8.提高办事效率、改善服务态度情况;
9.加强政风建设情况;
10.推行政务公开情况;
11.属下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情况;
12.对群众的投诉处理是否及时;
13.是否存在群众投诉不处理情况;
14.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吃拿卡要等现象;
15.建立政风行风建设长效机制情况。
(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评议内容
1.领导班子建设情况;
2.依法经营情况;
3.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情况;
4.规范医疗收费行为情况;
5.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措施执行情况;
6.推行院(中心、所、站)务公开情况;
7.诚信服务情况;
8.医务人员医德医风情况;
9.医务人员廉洁自律情况;
10.执行药品阳光采购情况;
11.是否存在无证行医、非法行医情况;
12.是否存在科室出租、科室合作、科室承包情况;
13.是否存在刊登虚假医疗广告情况;
14.是否存在服务态度差的情况;
15.药品、医疗收费价格是否公开;
16.患者对住院费用了解是否及时;
17.医务人员是否主动与患者沟通交流,使患者了解病情;
18.对患者投诉处理是否及时;
19.是否存在患者投诉不处理情况;
20.医务人员是否存在收受红包、回扣和开单提成情况;
21.医务人员是否存在吃拿卡要等现象;
22.是否存在乱加价、乱收费情况;
23.医务人员是否存在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24.医务人员是否开据与病情无关的药品;
25.医务人员是否存在变相留置病人延长住院时间的行为。
三、评议方法
采取患者问卷调查、暗访检查、公开评议和组织考核四种形式进行,坚持全年评、评全年,结果公开透明。
(一)患者问卷调查:各市、县(区)卫生局要将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划分,组织门诊患者、住院患者和出院患者,通过填写“全省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问卷调查表”的方式进行。
患者问卷调查采取定向调查和抽样调查两种形式进行。定向调查是在门诊和住院患者中进行,一年二次;抽样调查由出院患者在办理出院手续之前填写问卷调查表,或者函询已出院患者和家属,每季度一次。
问卷调查表中的总体评价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档次。患者根据问卷调查表中的评议调查内容,给其所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打分,80-100分的为满意,60-79分为基本满意,59分以下为不满意。同时,填写具体问题和建议。
(二)暗访检查:采取不定期地组织暗访组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的政风行风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暗访;对发现的问题要做好记录,暗访情况要及时反馈,限期整改。
(三)公开评议
1.召开会议,面对面的评议。各市、县(区)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就患者问卷调查和暗访检查中所反映出来的问题,经过归纳疏理后,召开医疗卫生机构领导参加的会议,由评议代表就医疗卫生机构存在的问题进行面对面的评议。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较大规模医疗卫生机构的领导参加当地“政风行风热线”直播,直接倾听群众呼声,解决群众提出的实际问题。不能当场解答的,要认真记录,解决后将结果进行反馈。
3.点评不当处方。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一定比例,随机抽取各类处方,对抽取的处方,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点评,对评出的不当处方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如再发生类似的情况应严肃处理。
(四)组织考核:通过召开服务对象、患者及家属座谈会;了解医疗卫生单位聘请的政风行风特邀监督员的平时检查及提出的有关意见、建议;查阅各市、县(区)有关主管部门如纪检监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和价格监督检查部门的处罚等情况记录,由各市、县(区)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根据平时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对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年终考核、验收。
请各单位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江门市卫生局行评办
二〇〇七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