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卫生局办公室文 件
江门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江卫办〔2008〕106号
转发省卫生厅办公室 省爱卫办转发卫生部 全国爱卫会
关于印发《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市、区卫生局、爱卫办,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省卫生厅办公室、省爱卫办《转发卫生部、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的通知》(粤卫办[2008]2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要求和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规范,结合实际,积极开展创建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活动。
江门市卫生局办公室 江门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