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江府办[2008]69号
关于印发江门市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江门市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卫生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八日
江门市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粤府[2007]23号),大力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构建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努力满足群众的基本卫生服务需求,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目标,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报告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江门,创建平安和谐社区;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有效解决城市居民就医问题的重要举措,作为构建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齐抓共管。坚持社区卫生服务公益性质,注重卫生服务的公平、效率和可及性。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立稳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投入机制。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合作,共同促进社区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与落实。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合作和全社会参与的长效机制。
(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按照全面规划,统筹考虑,分阶段实施原则,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辅以改扩建和新建,构建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并根据社会需求和经济发展的水平,使社区卫生服务与社区建设、与城镇化进程同步发展。
(三)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坚持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中西医并重,加强适宜技术推广,提高防治水平。
(四)重点突出、因地制宜。以影响居民身心健康主要因素为工作重点,采取行之有效的防治措施;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探索创新,积极推进。
三、工作目标
到2010年,全市建立比较完善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实现“小病在社区、防病在社区、健康在社区”的目标。具体目标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规划设置,服务功能健全,人员素质较高,运行机制科学,监督管理规范,居民15分钟行程范围内可以在社区享受到疾病预防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
四、工作步骤
(一)建立试点阶段:(2007年4月-2008年12月)
各市、区基本完成社区卫生服务的试点和扩大试点工作,规范建立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个社区卫生服务站。
(二)全面推广阶段:(2009年1月—2010年12月)
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要求,建成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全市城镇以街道办事处(或服务3-10万人)为单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覆盖率达到100%;城镇居民社区卫生服务覆盖率达到100%,城镇居民15分钟行程内可以到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
五、主要措施
(一)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按照规划建立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为主体,以诊所、医务所(室)、护理院等其他基层医疗机构为补充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原则上按照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规划或3-10万居民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可设置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站可实行一体化管理。
设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政府举办的一级医院和街道卫生院应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政府举办部分二级医院、综合医院或预防保健机构门诊部和有条件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基层医疗机构通过结构和功能改造转型设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政府或国有大、中型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举办;社区卫生服务站可由政府设立,也可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举办者,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各市、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部布局设计要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卫生学标准和国家医疗机构管理有关规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施设备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达到准入标准,功能分区合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诊断室、治疗室和预防保健室分开。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要设置全科诊室、中医诊室、康复治疗室、抢救室、预检分诊室等临床科室,预防接种室、妇女保健室、计划生育服务室、儿童保健室、健康教育室等预防保健科室及医技等辅助科室。配备基本诊疗、辅助检查、急救设施和药品、康复训练和理疗、预防保健、健康教育、消毒灭菌、资料信息网络等设备设施,并配备药房和符合药品储存要求的设备设施。设置病床的,还要配备与之相应的病床单元设施。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要设置全科诊室、治疗室、处置室、预防保健室、计划生育指导室、健康信息管理室等科室,并配置相应的基本设备,配备药房和符合药品储存要求的设施设备。社区诊所、医务所(室)、护理院等其他基层医疗机构根据居民需要提供各类专项服务,并配备相应设备。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信息化管理。按照卫生部的社区卫生信息技术有关规范和标准,建立符合我市区域卫生信息资源规划的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网络平台,连接医院、社区和服务对象,对社区居民健康信息进行动态监控管理, 实现双向反馈、双向转诊和跟踪管理,为居民提供医疗服务和就医指导,为管理决策提供信息支持。
(二)加强社区卫生服务队伍建设。利用江门中医药学校及有关高等医学院校开展全科医学、社区护理学科教育,积极为社区培训全科医师、社区护士。同时,探索建立医学院校学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习的制度。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公益性事业单位,按其公益性质核定的编制为财政补助事业编制,原则上按照每万居民配备2-3名全科医师和1名公共卫生医师。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医师编制内配备一定比例的中医类别
执业医师。全科医师与护士的比例,暂按1:1的标准配备。其他人员不超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制总数的5%。
完善全科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等卫生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度,制订聘用办法。加强岗位培训,按照全科医学岗位培训和规范化培训体系要求,全面开展全科医学岗位培训和规范化培训工作。
鼓励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吸引人才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对在社区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在职称晋升方面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倾斜。
鼓励和组织大中型医院、预防保健机构、专业康复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高、中级卫生技术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有计划地组织卫生技术人员到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进修学习。鼓励退休医护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参与社区卫生服务,其原单位要保持其离退休待遇不变。
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的岗位培训。已从事或即将从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管理人员、执业医师、注册护士等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接受过全科医学等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到2010年,完成全科医生的岗位培训并实行持证上岗。
(三)坚持公益性质,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具有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要坚持以人为本,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以主动服务、上门服务为主要工作方式,积极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康复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要突出特色,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预防保健、常见病诊疗、慢性病管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积极探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家庭或个人建立“契约式”的服务关系。到2010年,社区居民主要健康指标有明显提高。
(四)规范社区卫生服务的监督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有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中的规定设置,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条件和标准,依法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技术服务项目的准入,明确社区卫生服务范围和内容,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技术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考核评价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日常管理、考核和监督,及时公布考核结果,严格实行奖惩制度。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考核评价工作的监督,将考核评价结果与财政补助挂钩,增强竞争意识,提高服务质量。
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的标准化建设,对不符合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要及时退出、调整,保证服务质量。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执业监管,建立社会民主监督制度,将接受服务居民的满意度作为考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业绩的重要标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等作用。加强药品、医疗
器械管理,确保医药安全。严格财务管理,加强财政、审计监督。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依法设立,命名要规范,标识要统一,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作为唯一名称进行执业登记;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有法定执业资格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根据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履行提供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职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独立法人机构,实行独立核算,对其下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其他社区卫生服务站要接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业务管理。
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事故防范。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各类业务技术工作的具体内容、操作规范、考核标准,并实施监督检查,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人员有明确的奖惩制度。卫生行政部门对社区卫生服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相关规定的管理。所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均按规定书写并妥善保存病历或健康档案等各种服务记录资料,制定防范和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
(五)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预防保健机构、医院合理的分工协作关系。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预防保健机构要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指导。鼓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大中型医院、预防保健机构建立纵向业务合作关系,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大中型医院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建立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制度,完善“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医疗服务模式。积极探索开展社区首诊制试点。
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综合(专科)医院双向转诊关系。制定双向转诊的临床标准及实施方案、管理规范。医院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所转患者能够在就诊流程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并及时将适宜在社区治疗和康复的病人转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减轻群众的医药负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逐步承担大中型医院的一般门诊、康复和护理等服务。
调整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预防保健机构的职能,适宜社区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交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逐步将适宜社区开展的围产期保健、常规孕期检查、产后访视、儿童保健和计划免疫等工作交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
(六)深化改革,增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活力。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属于事业单位,要根据事业单位改革原则,与当地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同步,改革人事管理制度。
1.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全员聘用制,遵循以事设岗,按岗聘用、责权对等、精简高效、配置合理的原则,凡新聘用的卫生技术人员,必须具有中专以上专业学历;从事医疗专业的人员,必须具有大专以上专业学历,并必须具有与拟从事专业对应执业资格;没有准入条件限制的,必须取得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对经培训仍达不到要求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关系。
2.探索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人,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3.改革收入分配管理制度,实行以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为主要内容的收入分配办法,加强和改善工资总额管理。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的收入不得与服务收入直接挂钩。
(七)发挥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优势与作用。
1.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人员。积极开展对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的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推广和应用适宜的中医药技术,规范服务行为。
2.增强中医药的社区服务功能。将提供中医药服务作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工作的重要内容,应配置开展中医药服务工作所需的基本设施和体现中医特色的诊疗设备。在门诊、病房、出诊、家庭病床等社区工作中要充分体现中医药服务内容,处理社区的常见病、多发病,应用包括中药、针灸、推拿、拔罐、敷贴、刮痧、熏洗等安全、有效、经济在内的中医治疗方法达5种以上;提供中成药和中药饮片品种数量应当满足开展中医药服务需要,中成药品种应当在50种以上,中药饮片应当在250种以上。
3.开展宣传中医药知识的活动。组织形式多样中医药预防、养生保健科普活动;开展普及中医药养生保健、防病治病的健康教育。
(八)社区卫生服务的社会效益显著。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的知晓率、服务利用比例和服务满意率逐年增长,到2010年分别达到80%、40%和80%。
六、政策保障措施
(一)制订实施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由市卫生局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研究制订我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中长期规划,各市、区也要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年度发展计划,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区域卫生规划;纳入政府考核目标。落实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在城市新建和改建居民区中,社区卫生服务设施要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二)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城市卫生经费投入主要用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增加。要建立稳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投入机制,维护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保证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良性运行。
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的补助包括:按规定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建设、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按国家规定离退休人员的费用等方面的投入和支出。建立并逐步完善政府对社区基本医疗补偿机制,基本医疗服务原则上通过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以及个人付费等方式,由服务收费补偿。因政策原因造成的基本医疗服务亏损,由同级财政根据基本医疗服务成本与收费标准之间的差额,统筹考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整体收支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区级和设区的市级政府承担社区卫生服务补助主要责任。对政府主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各市、区政府要根据卫生部等部门制定的城市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服务规范,按照服务人口人均一定标准安排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并随着经济增长和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增加不断提高补助水平,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具体标准由各市、区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但每人每年的标准不少于4元。主要用于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开展、基本建设、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的离退休人员费用等,并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
对于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各市、区政府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在全面考核评价的基础上核定补助。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和灾害防疫等工作所需补助经费,由各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市本级财政设立区社区卫生服务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市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服务的经费补助。同时,对市区(蓬江区、江海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公共服务给予适当的补助。
(三)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社区卫生服务收支运行管理机制,规范收支管理,有条件的可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试点。要采取有效办法,鼓励药品、医药耗材生产经营企业生产、供应质优价廉的社区卫生服务常用药品和医药耗材,开展政府集中采购、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药品或医药分开试点。要逐步弱
化药品收益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补偿作用,降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销售药品的加价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销售政府定价的药品,其零售价格在不高于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前提下,以药品生产企业实际出厂(口岸)价加规定流通差价率作价。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优先采购和使用廉价药品。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符合《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要充分体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公益性质,原则上不高于当地一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的医疗服务政府指导价上限。
社区卫生服务可实行多种收付费方式。可以实行按项目收费,也可以对一般常见病、多发病采取按病种收费等方式。对于部分个性化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签订合同,按照服务时间、服务次数或服务人数等收取费用。对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可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采取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确定付费方式及标准。
(四)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在医疗保障中的作用。要坚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疗卫生体制、药品生产流通体制三项改革同步推进的工作方针,按照“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不断完善城镇医疗保障制度,扩大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将符合规定社区卫生服务项目纳入支付范围,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解决绝大多数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随着医疗保险覆盖面扩大,各地积极扩大包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内的基层医疗机构定点范围,并适当降低参保人费用自付比例等措施,引导参保人利用基层医疗服务。
要不断完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办法。有条件的地区,对纳入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疾病的医疗费用,可探索按病种确定定额标准,由统筹基金和参保人按比例分担的费用结算办法。
充分发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对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促进作用,推动双向转诊和社区首诊制度的实施。探索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五)落实有关部门职责,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共同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
卫生部门负责制订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管理规范,组织实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审批,制订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推动中医药为社区居民服务的有关政策措施,加强行业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财政部门负责研究和制订社区卫生服务的财政补助政策,以及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管和绩效评价。
宣传部门负责社区卫生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教育部门负责配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中小学、幼儿园开展健康教育。
民政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社区建设规划,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弱势群体就近提供基本医疗救助服务,做好社区卫生服务的民主监督工作。
人事部门负责完善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度,制订社区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聘用办法和吸引优秀卫生人才进社区的有关政策。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的有关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订促进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有关政策措施。引导一般常见病和慢性病确诊患者在社区就医。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指导和管理。
物价部门研究制订社区卫生服务及药品价格管理政策。
规划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将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并依法加强监督。
信息产业部门负责协调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信息网络建设工作。
残联负责协调推进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
七、组织领导
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对于维护居民健康、促进社区和谐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作为社区建设和社区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组织实施。各市、区要建立由分管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负责
人参与的组织领导机构,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工作的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协调解决具体问题和困难。街道办事处要支持和帮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解决必需的业务用房和工作中遇到的困难,确保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各项工作的完成。
八、监督与评估
在实施阶段,市政府每年将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情况进行检查与督导。各市、区要根据社区卫生工作情况对实施目标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督导和检查。
有条件的农村地区,可参照本实施方案开展社区卫生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