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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城市、镇(县城)(复审)申报书的通知
来源:江门市卫生局 更新:2013/7/24 字体:
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城市、镇(县城)(复审)申报书的通知
 

粤爱卫办〔2011〕1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佛山市顺德区爱卫办:

  根据《国家卫生城市、乡镇(县城)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要求,新申报的国家卫生城市、镇(县城)每3年为一命名周期,满3年复审一次,为规范新申报和复审城市、镇(县城)资料整理上报工作,省爱卫办组织制定了国家卫生城市、镇(县城)(复审)申报书。请需新申报或参加复审的城市、镇(县城)按照(复审)申报书要求,填好相关资料,在规定时间内一式三份报省爱卫办审核,由省爱卫办统一上报全国爱卫办。

  附件:1、国家卫生城市(复审)申报书
     2、申报国家卫生城市送审材料目录
     3、国家卫生镇(县城)(复审)申报书
     4、申报国家卫生镇(县城)送审材料目录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1、2:国家卫生城市申报(复审)书.xls

附件3、4:国家卫生镇(县城)申报(复审)书.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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