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注销决定书
佛禅卫医销2013001号
长安卫生所:
2013年2月26日,我局对你单位发出《暂缓校验通知书》(佛禅卫医缓验2013001号),你单位已签收。2013年4月3日,佛山市卫生监督所向我局通报接举报你单位在暂缓校验期间开展诊疗活动。当日下午,禅城区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对现场进行了拍摄取证、询问及现场检查,并予笔录。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
1、在暂缓校验期间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开诊的科目有外科、口腔科;输液室有护士正在配药,输液大厅有患者正在输液,输液室内发现有医疗废物。
2、外科、口腔科的医生均未办理执业医师变更登记注册,违反了《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
你单位在暂缓校验期内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注销你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请你单位收到本通知后,于5个工作日内交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和单位公章,不得再开展诊疗活动。
佛山市禅城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
2013年5月8日
附件:医疗机构注销通知书(长安卫生所)(章).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