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生局: 现将省卫生厅粤卫办函〔2010〕133号《转发卫生部妇社司关于印发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妇幼卫生项目督导评估方案(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各地要对照《方案》做好有关工作,完善管理制度,并于2010年5月15日前按《方案》做好自查报我局基妇科。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