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生局、纠风办、湛江经济开发区人口和社会事务管理局、市直及驻市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人民政府纠风办《关于在全省卫生系统开展收受医药回扣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粤卫〔2010〕19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本地本单位的实际,积极组织开展收受医药回扣专项治理工作,不断推进我市医疗卫生系统医德医风建设,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