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生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口和社会事务管理局,湛江农垦局卫生处,市直及驻市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8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请各县(市、区)卫生局和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口和社会事务管理局于2011年5月份前完成辖区所有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书面上报我局医政科。我局将于2011年6月前对各县(市、区)医疗废物管理情况进行抽查,确保对医疗废物的全程安全规范管理。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