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湛江开发区人口和社会事务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提供社区卫生专项资金使用效率,推动我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开展,现将省卫生厅、省财政局联合制定《广东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绩效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卫〔201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