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生局、湛江经济开发区人口和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
为推进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建立考核机制,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制订《湛江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湛江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办法
为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落实,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湛江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标
(一)强化政府有关部门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组织领导、财政收入、人才队伍建设、监督管理和考核等责任,完善工作机制,保障和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落实。
(二)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水平和项目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二、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考核过程中坚持公平、公正,考核标准和结果公开。
(二)简便高效原则。简化考核程序,突出重点内容,抓住关键环节,提高工作效率。保证考核结果客观、真实、准确。
(三)督考结合原则。根据各级行政部门职责的重点,采取督导检查与项目考核相结合的模式,坚持全面考核与日常管理相结合。
(四)绩效挂钩原则。充分发挥考核作用,考核结果与经费拨付挂钩,奖优罚劣,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使用效益。
三、考核对象
(一)县(市、区)级财政和卫生行政部门。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
四、考核内容
(一)组织管理。包括组织保障、政策支持、管理制度、资金配套与管理等情况。
(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报告处理、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等9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开展的数量和质量情况。
(三)居民对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满意度。
五、考核方法
建立县(市、区)全面考核、市级抽查的督导检查与项目考核相结合的考评体系。
(一)考核人员组成。
卫生、财政部门、医改办的管理人员,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院校等专业人员组成考核组。
(二)考核方式及时间。
1. 各县(市、区)每年按照《湛江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标准》(附件1),对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二次考核,上半年考核应在7月底完成,下半年考核在11月底前完成。每年12月10前,各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将上一年本地考核评估报告、县(市、区)考核分数汇总表和《湛江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价年报表》(附件3)报送市医改办、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2.市抽选不少于50%的辖区县(市、区),按照《湛江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标准》(附件1),对考核结果进行复核。每年12月底前完成。
(三)考核方法。
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考察、电话调查、问卷调查等方法对有关行政部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区或农村居民进行调查和考核。
六、考核结果应用
(一)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评估结果作为各地财政、卫生部门核拨基本公共卫生补助资金和被考核单位主要领导的年度考核、任免,人员奖惩及核定绩效工资的主要依据。由各县(市、区)医改办提请当地政府对考核成绩突出的机构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成绩差的机构予以通报批评。
(二)市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评达到80分及以上的县(市、区),市级项目经费全额核拨;对得分80分以下的县(市、区),市级项目经费按(考评得分/80)比例核拨,结余资金用于奖励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评得分前2名县(市、区)。
(三)各县(市、区)卫生局要按照《卫生部关于做好农村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通知》(卫办农卫发〔2010〕159号)要求,会同财政部门,根据镇、村两级卫生机构承担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数量,制定经费分配办法,确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在镇、村两级的分配比例,充分发挥基层的作用,将任务下沉至村卫生站。
(四)各级卫生、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绩效考核情况,调整、修改考核指标,完善管理,不断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七、工作要求
(一)健全考核组织。各县(市、区)卫生局和财政局应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的领导与组织协调。
(二)建立考核机制。各县(市、区)卫生局要会同财政局根据本办法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开展考核评估工作。在实施考核过程中,将发现得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三)严肃考核纪律。对在考核工作中敷衍塞责或弄虚作假的,除责令其立即纠正外,将相应扣减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四)严格项目经费管理。一要确保专款专用。项目经费补助单位为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四类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实施单位必须建立收支明细帐,由考核人员定期核查。二要按服务人口核拨经费。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按照以下要求核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某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考核系数×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对该(市、区)人均补助标准×该机构服务常住人口数。考核系数计算方法:机构考核得分80分及以上的,考核系数为1;若考核得分为80分以下的,考核系数=考核得分/80。市、县二级财政对某县(市、区)人均补助标准=该县(市、区)通过考核后获得各级财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总额/该县(市、区)辖区内常住人口。三要资金及时到位。市级财政部门根据上年度县(市、区)的复核结果和市级抽查考核结果,于每年4月底前核拨各县(市、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县级财政于每年5月底前将项目经费拨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挪用或拖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资金。
附件:1.湛江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标准
2.湛江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标准使用说明
3.湛江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价年报表
2010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