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1〕4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并对《细则》和省配套文件(特别是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审查和技术服务机构考核程序及要求方面)有好的建议及时汇总报市卫生局公共卫生监督科。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