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生局、湛江开发区人口和社会事务管理局,市直及驻市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市医改办《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一般诊疗费医保结算操作问题的通知》(湛医改办函〔2012〕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