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生局、湛江开发区人口和社会事务管理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
为深化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顺利运行,现制订《湛江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人事科反映。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湛江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为深化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顺利运行,充分调动广大卫生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卫〔2011〕127号)、《关于印发<湛江市市直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湛人社〔2011〕176号)精神,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的公益性,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通过实施绩效工资,推动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提高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队伍素质,调动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实现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不断提高基本医疗服务水平,促进社会和谐。
二、考核原则
(一)公益性原则。坚持绩效考核与社会效益挂钩,在考核指标体系中突出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公益性职能。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考核方案和考核程序、结果公开,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公正、公平地绩效评价,自觉接受服务对象的评议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
(三)绩效挂钩原则。绩效考核结果与政府补助、单位主要领导和工作人员相关利益相结合。坚持考核结果的合理运用,将考核结果作为工作人员分配绩效工资的重要依据。
(四)激励先进,促进发展原则。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鼓励工作人员不断改进和提高工作能力及服务水平,促进单位快速发展。
三、考核对象
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包括中心卫生院、镇(街道)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四、考核内容
(一)单位考核内容
公共卫生机构:考核其履行公共卫生职能、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科技成果应用、向社会提供公共卫生服务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情况。公共卫生职能具体考核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卫生、精神卫生、卫生监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等。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其履行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职能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情况。公共卫生服务职能具体考核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开展的数量、质量等。基本医疗服务职能具体考核医疗工作效率、医疗质量、合理用药、康复服务、医疗费用控制等。
(二)个人考核内容
1.单位主要领导(党政正职领导,下同)考核内容:主要考核履职情况、职业道德、管理水平、工作成效、廉洁自律、安全稳定等方面的情况。
2.其他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主要考核履职情况、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劳动纪律、医德医风和群众满意度等。
具体考核内容参照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卫〔2011〕127号)进行考核。
五、考核方法和程序
(一)考核方法
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考核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单位根据管理、专业技术和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按要求分别制定本单位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方案,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每年初考核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考核程序
1.单位考核程序。
(1)单位自评。根据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各单位进行自评,撰写自评报告,填写考核评价表。
(2)民主测评。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领导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述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小组在此范围内对单位工作进行民主测评,并听取职工代表意见。
(3)实绩考核。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小组通过听取工作汇报,查看原始资料、问卷调查、访谈等方式,按照考核标准,从业务工作、经济及财务管理、综合管理、服务效果、一票否决项目、加分扣分等方面进行考评。
(4)综合评价。对各单位的考核满分为100分,其中考核小组评分占80%,民主测评占20%。考核小组根据考核的初步结果,结合平时工作,撰写考核报告,内容包括该单位领导班子的基本情况,单位本考核周期取得的主要成绩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考核等次建议意见。
(5)确定等次。考核等次意见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考核领导小组审查后,确定各单位考核等次。
2.单位主要领导考核程序。
(1)个人自评。根据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各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自评,撰写自评报告,填写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考核评价表。
(2)民主测评。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述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小组在此范围内对单位主要领导进行民主测评,并听取职工代表意见。
(3)实绩考核。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小组通过听取工作汇报,查看原始资料、问卷调查、访谈等方式,按照考核标准,从履职情况、职业道德、管理水平、工作成效、廉洁自律等方面进行考评。
(4)综合评价。对各单位主要领导的考核满分为100分,其中考核小组评分占80%,民主测评占20%。考核小组根据考核的初步结果,结合平时工作,提出考核等次建议意见。
(5)确定等次。考核等次意见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考核领导小组审查后,确定各单位主要领导考核等次。
3.其他工作人员考核程序。各单位应成立由单位领导、职工代表等组成的考核领导小组。并根据内部管理、专业技术和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考核方案,多渠道征求职工意见,并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考核程序如下:
(1)个人自评。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个人总结和自评,填写单位制定的考核相关表册。
(2)民主测评。在单位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并听取病人代表的意见。
(3)综合评定。在民主测评的基础上,单位考核小组按照考核标准,结合个人自评、民主测评、科室负责人评议,提出考核等次建议意见。经单位考核领导小组审核,综合评定考核等次。
(4)单位内公示。对考核领导小组综合评定的考核等次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5)确定等次。对公示无异议者,按考核等次兑现绩效工资,并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考核等次的确定和结果的运用
(一)考核等次的确定
1.单位的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按考核得分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优秀原则上不超过20%。单位考核得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单位。
2.单位主要领导绩效考核结果由单位绩效考核和个人绩效考核两部分组成,总分为100分,其中单位绩效考核占总分的70%,个人绩效考核占总分的30%。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按绩效考核得分从高到低确定。优秀比例不超过15%,单位评为不合格等次的,主要领导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3.其他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按绩效考核得分从高到低确定。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单位领导和其他工作人员,构不上组织处理的,酌情扣除绩效考核得分。对严重违反医德医风,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因涉嫌违纪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的,参加考核,但在其受审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考核周期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及其主要领导的绩效考核每半年(或一年)为一个周期;各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对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每月(每季度或每半年)为一个周期,具体由各单位结合实际确定。
(三)考核结果的运用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第一个周期的考核结果与第二个考核周期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挂钩;第一个周期的考核结果与第一个周期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挂钩,以此类推。
1.基础性绩效工资的考核分配
基础性绩效工资根据考核结果按月发放,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及以上等次的全额兑现;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的按基础性绩效工资80%发放。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工作人员和单位主要领导因各种原因被扣减的基础性绩效工资部分,纳入本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
2.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
(1)单位主要领导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
各单位主要领导不参与本单位内部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考核分配。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财政局核定本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不超过本单位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水平的3倍提取,用于单位主要领导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考核分配。具体分配方法: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本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水平执行;考核为不称职等次的,不参与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
考核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单位主要领导的奖励性绩效工资计算方法为:
主要领导奖励性绩效工资提取的总量×该单位主要领导具体得分÷100
各单位主要领导经考核后实际发放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得高于本本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水平的3.5倍。
(2)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考核分配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财政局初步核定卫生系统所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再综合考虑各单位人员结构、事业发展、岗位设置等因素,最终核定各单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
(3)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考核分配
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各单位要根据岗位工作特点结合绩效考核结果合理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等次,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其中,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应向承担疾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与救治、环境恶劣的现场工作等任务的岗位倾斜;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应向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和临床一线工作任务的岗位倾斜,并综合考虑加班、夜班、兼职等因素进行分配。
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奖励性绩效工资中设立“综合目标考核奖励”、“特殊人才津贴”等项目。特殊、人才津贴的执行对象应确定为单位事业发展发挥举足轻重作用的个别的、公认的业务骨干。特殊人才津贴的标准由单位自行研究确定。确定特殊人才津贴的执行对象和标准,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纳入本单位奖励性绩效考核分配办法,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执行。
经主管部门认定担任本单位业务骨干的主要领导,在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可执行本单位的特殊人才津贴项目。
3.对考核等次为优秀的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和考核等次为优秀的主要领导给予通报表扬,并按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量的10%增加本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对考核等次为良好的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按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量的5%增加本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对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应就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并找出改进方法加以整改。连续2个考核周期为不合格的单位,免去该单位主要领导的职务。
4.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单位目标考核、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职务职称晋升、续聘与解聘的重要依据。
5.职工对考核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以通过相关规定向单位考核领导小组或主管部门申诉。
七、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绩效考核工作关系广大医务工作者的切身利益,各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市卫生局成立市直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卫生局主要领导任组张,其余领导任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卫生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各单位要成立相应的绩效考核分配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职工绩效考核及绩效工资分配的组织、指导、督查、协调和管理等具体工作。领导小组由单位领导和职工代表若干人组成,由主要领导任组长,考核小组成员中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3。考核小组成员可由单位行政会议提名或民主推选,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方式产生。
各单位要根据本绩效考核办法,结合实际,科学制定本单位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并切实做好职工绩效考核实施工作。单位的实施方案要由单位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征求单位工作人员的意见,并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在本单位公布后实施。
市卫生局将加大对各单位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督导检查力度,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成功做法,严肃查处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各单位必须严肃考核工作纪律,严格执行考核规定,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不按规定程序考核的,责令按照规定程序重新进行,对工作不负责任,考核失真失实的,实行责任追究。在考核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情况的,将从严处理。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