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卫规财发〔2012〕15号
各市州卫生局:
《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以下简称《分类代码证》)是卫生机构的“身份证”,是卫生机构合法性、区域属性、经济属性、机构类别和分类管理类型等的标志。今后卫生行业管理和项目安排、经费拨付、相关证件发放等均需各卫生机构提供相应的机构分类代码,管理部门通过建立代码数据库对所属卫生机构代码进行统一管理。做好《分类代码证》的发放工作对于加强和规范卫生全行业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分类代码证》有效期为5年,我厅于2007年发放的全省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已经过期,均须重新办理。为确保我省《分类代码证》发放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卫生部关于下发〈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的通知》(卫办发〔2002〕117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我省《分类代码证》的发放工作定于2013年1月15日正式启动,2013年10月底前全部发放到位。各市州卫生局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将工作任务落实到科室,明确具体责任人,并认真做好组织协调与管理,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
二、发证范围与原则
(一)我省除卫生行政机关、军队编制内卫生机构外的各级各类卫生机构和卫生社会团体,均应申办《分类代码证》。教育部门登记注册的高中等医学院校、军队编制外医疗机构属发证范围之内。
(二)发证原则。
1、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按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执业的机构数发放《分类代码证》;
2、其他卫生机构只要提供法人单位登记证书(分别由民政、工商行政或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发放),均应发放《分类代码证》。
三、发证组织机关及职责
(一)湖南省卫生宣传教育信息中心负责统一印制《分类代码证》,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全省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发放工作。
(二)各市州卫生局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内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发放工作,审核各县(市、区)卫生局上报的有关材料。
四、时间安排
(一)2013年2月底前,各县(市、区)卫生局完成本辖区内《分类代码证》的清理工作,按《分类代码证》过期、新增、更换等列表造册,并收缴各卫生机构的旧《分类代码证》。
(二)2013年3月中旬前,各县(市、区)卫生局将本辖区内《分类代码证》的情况列表和旧《分类代码证》上缴至各市州卫生局。
(三)2013年3月底前,各市州卫生局将本辖区内《分类代码证》的情况列表和旧《分类代码证》进行收集、整理、清点、审核后,统一上缴至湖南省卫生宣传教育信息中心。
(四)2013年4月底前,湖南省卫生宣传教育信息中心对全省《分类代码证》的情况列表和旧《分类代码证》进行全面审核后,通知各市州卫生局领取新《分类代码证》和票据,各市州卫生局再通知各县市区卫生局进行领取。
(五)2013年5-9月,各县(市、区)卫生局打印《分类代码证》内芯信息,将新《分类代码证》发放到位,并按规定收取相应的费用。
(六)2013年10月底前,各县(市、区)卫生局将发放完成后报废的代码证与剩余代码证一并上缴至各市州卫生局。
联系人及电话:省卫生宣教信息中心彭曼华,0731-84822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