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卫生局文件
长卫政发 [2007]278号
长 沙 市 卫 生 局长 沙 市 人 事 局长沙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医疗卫生单位护理人员管理的通知(试行)
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护理人员管理,鼓励护理人员工作积极性,提高护理人员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湖南省人事厅转发〈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湘人发〔2005〕17号)、《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长沙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办发〔2002〕77号)精神以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关护理管理的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护理人员管理提出以下要求:
一、切实加强护理人员管理的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护理人员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将护理人员管理纳入单位人事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护理人员管理工作。要加强护理管理机构和护理管理队伍建设,提高护理管理人员素质。要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养吸引和管好用好护理人才。从2007年开始,市卫生局将护理人员管理工作作为对各单位年度工作绩效考核内容之一,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二、进一步规范对外招聘护理人员工作 1、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的原则,采取公开招聘方式对外招聘护理人员。参照《长沙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制定招聘工作具体实施方案。招聘计划向社会公布,招聘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2、公开招聘列入事业编制护理人员的工作,由市编办和市人事局批准使用编制计划和增人计划,市卫生局、市人事局统一组织实施;护理人员的基本条件应具备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公开招聘不列入事业编制护理人员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其招聘实施工作方案报市卫生局审核后施行,招聘结果应报市卫生局人事处、市人事局规划仲裁处备案。招聘工作中要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招聘工作原则上每年不超过2次,一般在每年6至8月或年底进行。 3、列入事业编制的聘用护理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和人事代理制;不列入事业编制的聘用护理人员委托市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三、切实加强护理人才培养 1、加大护理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力度。各单位要建立完善护士规范化培训制度,开展岗前、护理常规知识和“三基”等形式和内容的培训,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试考核。加强护理专业技术骨干培训,组织护理技术骨干到国内外知名医学院校、医疗机构培训深造,制定激励措施并创造有利条件,支持和鼓励护理人员接受高一级学历再教育。选拔优秀护理专业人员进行护理管理知识培训,充实护理管理队伍,提高护理管理素质。 2、做好优秀不在编护理骨干的进编选拔工作。从2007年开始,市编办、市人事局批准每年调剂使用部分公开招聘计划,在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已聘用的不在编护理人员中,选拔医德医风好、护理业务能力强、有突出业绩、工作贡献大的护理人员,进入事业编制。选拔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担任正、副护士长职务满3年,年龄在40岁以下,具有护理类专业正规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近3年内年度考核合格,并有1年优秀的科室正副护士长;(2)在历届市直卫生系统护理技能竞赛中获一、二、三等奖,具有护理类专业正规院校专科及以上学历,年龄在35岁以下的护理技能竞赛优胜人员。(3)年龄在35岁以下,具有护理类专业正规院校专科及以上学历,具有护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本院工作年限满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并有累计3年优秀(包括年度内评为院优秀护士)或荣获市级“十佳优秀护士”荣誉称号的其他工作业绩突出的护理人员。具体选拔方案另行制定,对选拔列入事业编制的护理人员实行聘用制和人事代理制。
四、充分保障护理人员的合法权益 1、实行不在编护理人员与在编护理人员同工同酬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实现不在编护理人员与在编护理人员同工同酬政策。即不在编护理人员的工资福利比照相同岗位、同等学历、同等条件的在编护理人员执行。严格按照国家劳动保障部门的规定,为不在编护理人员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女职工生育等各种社会保险。 2、充分保障不在编护理人员的政治文化生活等其它权益。各单位聘用不在编护理人员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签定聘用合同,严禁随意解聘聘用期内的不在编护理人员。要确保不在编护理人员与在编人员享有同样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聘任)、职务晋升、继续教育、优秀表彰、文化生活等权益。
长沙市卫生局 长沙市人事局 长沙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卫生 人事 护理人员管理
通知长沙市卫生局办公室
2007年9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