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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及三步式程序执行标准(试行)续五
来源:武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更新:2013/7/26 字体:

50

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

《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

(二)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0元的罚款;

(三)同时违反以上二项的,合并处罚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罚款。

51

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

《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

(二)未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

(三)无批准进口的文件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

(四)同时违反二项以上的,合并处罚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罚款。

52

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

《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的罚款。

53

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

《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一)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的罚款;

(二)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的罚款。

54

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

《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的罚款。

55

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

未按照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人数在200人以下的,处2万元的罚款;201至500人的,处3万元的罚款;500人以上的,处5万元的罚款。

56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超过1倍以下的,处5万元的罚款;1倍至2倍以下的,处10万元的罚款;2倍至3倍以下的,处15万元的罚款;3倍及3倍以上的,处20万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违反上述各项规定,应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但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情节严重按照《武汉市卫生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第十条界定。

序号

案由

执 法 依 据

是否适用三步式

程  序

细 化 标 准

 

备 注

57

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一)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或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的罚款;既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又未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处10万元的罚款;

(二)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其中之一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的罚款;均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处10万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违反上述各项规定,应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但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情节严重按照《武汉市卫生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第十条界定。

58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

《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59

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

《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每少检测或评价一次,处5万元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60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一)未停止时间1个月以内的处5万元罚款;

(二)未停止时间在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处10万元罚款;

(三)未停止时间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处15万元罚款;

(四)未停止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处20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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