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 | 医疗机构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或者其他违反规定的情形的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二)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三)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四)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五)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六)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 是 | (一)违反《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000元罚款; (二)违反《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罚款; (三)违反《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项的,1个工作场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1000元罚款;2个工作场所以下的(含本数),处1000元罚款;2个工作场所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四)违反《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的,未进行个人剂量监测或未建立个人剂量档案的,3人以下罚款1000元,4-9人罚款2000元,10人以上罚款3000元;未进行健康检查的,3人以下罚款1000元,4-9人罚款2000元,10人以上罚款3000元。 (五)违反《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五)项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罚款; (六)违反《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六)项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罚款; (七)违反《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七)项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每项处以1000元罚款。 未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便携式x射线机进行群体违规检查,处3000元罚款。 | 违反《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多项的,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但最高额度不得超过1万元。 |
82 | 放射工作单位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是 | 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 《放射工作人员证》的: (一)1人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罚款1000元; (二)2人以下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1000元; (三)3-5人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2000元; (四)6-10人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5000元; (五)11-20人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1万元; (六)20-50人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2万元; (七)50人以上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3万元。 | |
83 |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责令该企业停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 是 | (一)涉案金额不足5000元的,责令该企业停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 (二)涉案金额不足1万元的,责令该企业停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三)涉案金额达到1万不满5万元的,责令该企业停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四)涉案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责令该企业停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五)造成他人人身损伤、发生中毒事故及其他严重社会危害或者社会影响行为 的按照相关处罚条款规定的违法所得最高倍数处以罚款。 以上所称涉案金额指产品标值和违法所得等数额总和。 | |
序号 | 案由 | 执 法 依 据 | 是否适用三步式 程 序 | 细 化 标 准 |
备 注 |
84 | 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 否 | (一)涉案金额不足1万元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四)造成他人人身损伤、发生中毒事故及其他严重社会危害或者社会影响行为的按照相关处罚条款规定的违法所得最高倍数处以罚款。 以上所称涉案金额指产品标值和违法所得等数额总和。 | 根据情节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
85 | 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对已取得批准文号的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产品的批准文号。 | 是 | (一)涉案金额不足1000元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 (二)涉案金额达到1000不满3000元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三)涉案金额达到3000不满5000元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四)涉案金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五)造成他人人身损伤、发生中毒事故及其他严重社会危害或者社会影响行为的按照相关处罚条款规定的违法所得最高倍数处以罚款。 以上所称涉案金额指产品标值和违法所得等数额总和。 | 对已取得批准文号的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产品的批准文号。 |
86 | 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 是 | (一)对销售单位首次违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二)对生产单位涉案金额不足3000元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三)对生产单位涉案金额达到3000不满5000元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四)对生产单位涉案金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五)造成他人人身损伤、发生中毒事故及其他严重社会危害或者社会影响行为的按照相关处罚条款规定的违法所得最高倍数处以罚款。 以上所称涉案金额指产品标值和违法所得等数额总和。 | |
87 | 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其他有关规定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对生产企业,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对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 | 是 | 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处以警告的处罚,并同时责令其限期改进,限期改正的时间最长不超过15日: (一)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中1项违法行为; (二)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患有《条例》第七条所列疾病之一,未调离者; (三)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或第(三)项规定的; (四)涂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 (五)涂改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者; (六)拒绝卫生监督的。 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情节严重,处以停产或责令停止经营,对经营者涉案金额不足5000元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涉案金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一)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者; (二)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之2项以上的; (三)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之一的; (四)经营单位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 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者的停产处罚,可以是不合格部分的停产。 | |
88 | 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下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是 | (一)供水单位安排未取的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直接供水、管水工作人数在2人以下的(含2人),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不改正的,对供水单位可处以300元罚款; (二)供水单位安排患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人员人数在2人以下的(含2人)从事直接供水、管水工作的,责令限期改进,对供水单位处以500元罚款; (三)供水单位安排上述人员3人以上(含3人)从事直接供水、管水工作的,责令限期改进,对供水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 | |
89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 是 |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改正的,并处以2000元罚款;如果造成水源水质污染的,处以5000元罚款。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责令限期改进,处以5000元罚款。 (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责令限期改进,处以3000元罚款。 (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