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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关于印发卫生系统医疗设备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武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更新:2013/7/26 字体:

武卫〔2009〕280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武汉市卫生系统医疗设备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武汉市卫生系统医疗设备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卫生系统医疗设备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医疗设备和配套服务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武汉市卫生局、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卫生系统医疗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武卫[2009]15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卫生局直属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自有资金购买大额医疗设备适用本办法。

本市卫生系统其他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部门集中采购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部门集中采购管理

第一节  采购管理机构

第四条  武汉市卫生局是市卫生系统医疗设备部门集中采购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部门集中采购政策、审议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协调部门集中采购的管理工作。市卫生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的采购计划汇总和审核工作由局规财处负责。

第五条  武汉市医用物资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管办)是卫生局下设工作机构,负责部门集中采购的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执行部门集中采购政策,制定部门集中采购的实施办法;

(二)根据审核后的采购计划编制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三)组织专家评审研究,确定设备采购技术标准参数;

(四)负责部门集中采购政策咨询、宣传及采购管理人员的培训;受理部门集中采购质疑;

(五)将部门集中采购信息在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告;委托经市政府采购办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按市政府采购办批准的采购方式组织实施集中采购;

(六)监督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部门集中采购中的行为,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和上报;

(七)向市政府采购办报送部门集中采购的相关审批或备案文件、执行情况和统计报表;

(八)卫生局授权的其他部门采购事务。

第二节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第六条  采购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各项法律法规;

(二)编制本单位部门集中采购预算,提出采购计划,研究提出招标文件中拟采购项目的主要技术指标和验收、培训、售后服务等文件材料;不得指定供应商或者品牌,不得在商务和技术等方面提出排他性要求;

(三)配合采管办实施采购,及时报送相关材料;

(四)依法签订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副本报采管办备案;

(五)参与对部门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督;

(六)编报本单位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第七条  采购代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采管办的委托,代理采购;

(二)按市政府采购办规定,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

(三)建立与市政府采购相适应的信息系统;

(四)市卫生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节  采购方式与程序

第八条  部门集中采购方式以公开招标和竞争性谈判采购为主。特殊情况经市卫生局研究批准,可采取询价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

第九条  采管办根据局规财处审核后的采购计划,制定采购目录,提交市卫生局批准后,组织实施集中采购。

第十条  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采购项目,采管办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委托的事项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包括:

(一)采购需求和采购完成时间的确定;

(二)采购文件的编制与发售、采购信息的发布、评审标准的制订、评审专家的抽取、供应商资格的审查等;

(三)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确定、履约和验收;

(四)询问或质疑的答复、申请审批或报送备案文件和双方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等;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采购工作具体程序是:

(一)采购人根据采管办确定的集中采购项目,组织拟定采购项目主要技术指标和验收、培训、售后服务等文件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采管办;

(二)采管办对采购人报送的材料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核实论证,论证后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制定标书并通知采购人,采购人签字确认后上网公布;

(三)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完成采购文件的编制与发售、采购信息的发布、评审标准的制订、评审专家的抽取、供应商资格的审查、开标评标工作的执行等具体事宜;

(四)确定中标或成交结果。采购人应根据评标、谈判、询价及评审建议,确定中标或成交结果。采管办依据采购人确认后的中标或成交结果,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或成交结果通知书;

(五)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在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20日内签订书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依法成立,合同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需要变更实质性条款的,采购人应当于变更合同前征得采管办同意;

(六)履约验收。在供应商履约后,采购的设备由采购人进行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验收范围应当依据采购文件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不得另行增加或者改变验收内容和标准。凡符合采购文件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即为验收合格;

(七)支付采购资金。中标供应商供货完毕后,采购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货款;

(八)采购人购买进口设备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节  质疑与投诉

第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采管办、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对采管办、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答复不满意或采管办、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采购办投诉。

第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认为采管办或者采购单位的行为有损于自身利益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的形式向市政府采购办投诉。

第十四条  采购人认为采管办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行为有损于自身利益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的形式向市政府采购办投诉。

第五节  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采管办对部门集中采购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采购人应如实编报部门采购计划。采购项目在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之中但未执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采管办将对采购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并勒令整改。需补报手续的,限期补报手续;已签订合同的,立刻终止合同,由此所带来的违约责任由采购人承担;已采购完毕的,采管办将在以后年度中调减采购人预算指标。

第十六条  由采管办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或成交结果通知书后,采购人如无正当理由拖延或拒绝签定合同、接收验收货物、支付货款的,应承担由此引发的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建立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公布制度。发现供应商有违规行为的,采管办将终止采购行为,并由违规供应商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禁止其3年内进入市卫生系统采购市场。

第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规定给采管办、采购人或者供应商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禁止3年内代理市卫生系统采购业务。

第十九条  市卫生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加强对部门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查处追究部门集中采购工作中的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市卫生系统医疗设备部门集中采购活动接受市政府采购办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采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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