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卫办〔2010〕83号
各区卫生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发展局,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教文卫局,市卫生监督所,各医疗卫生保健机构:
为了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使用非医用产品的监督管理,规范各类医疗机构对非医用产品的采购和使用流程,不断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广大患者医疗安全,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医疗卫生保健机构中开展非医用产品专项检查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目的
通过专项检查活动,强化医疗卫生保健机构的公益性,增强医院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社会责任意识,加强医疗卫生保健机构非医用产品的采购、审批、收费、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杜绝未取得生产许可或检验不合格的非医用产品进入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
二、活动内容
(一)广泛开展宣传教育,着力提高法律意识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保健机构要加强对《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法律意识和质量安全意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广大医务人员要进一步强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把追求社会效益贯穿于医疗服务和医院管理的始终。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医院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的廉政教育,强化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职业责任意识。
(二)全面排查清理,取缔不合格非医用产品
医疗卫生保健机构要全面清理机构内使用的非医用产品(主要指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内部向患者提供的,并收取费用的生活用品及其他非医疗用品),对未取得生产许可或检验不合格的非医用产品要立即停止销售使用,并对产品的安全性进行评价,对使用后出现不良反应的患者应予免费救治,违规收取的相关费用应主动退还患者。
各区卫生局要对区属医疗卫生保健机构非医用产品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
(三)完善工作制度,规范非医用产品管理
各医疗卫生保健机构要建立完善的非医用产品管理制度,规范进货渠道,严格按照物价部门规定进行收费,对使用安全性进行监测和评估,确保使用安全,且不得以任何名义或理由向患者强制性推荐或销售非医用产品,不得收取物价部门规定以外的费用。
(四)加强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各医疗机构要将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作为医院工作的重中之重,从人才、技术、管理等方面入手,培训、教育、检查相结合,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内部医疗质量管理和控制体系,重新梳理、审定医院关于药品、医疗
器械、医用耗材及院供生活用品的有关规定,并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在管理环节上出现问题。
(五)加强监督管理,建立责任追究制
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加大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质量的监管力度,建立医疗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因领导不力、管理不严发生严重不良医疗事件的医疗机构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0年6月10日~6月11日)
各区卫生局和各医疗卫生保健机构要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组织广大医务人员学习医疗卫生及产品生产许可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开展医务人员医德医风及廉政教育。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0年6月12日~6月20日)
各医疗卫生保健机构要对照医疗管理及产品生产许可法律法规和规章,积极组织开展自查自纠,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严格进行整改。通过自查自纠,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并认真填报《医疗卫生保健机构非医用产品专项清理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
(三)督查整改阶段(20l0年6月21日~7月5日)
在医疗卫生保健机构自查的基础上,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对所属医疗卫生保健机构非医用产品专项整治活动的督导检查工作,尤其要注重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落实措施并立即进行整改。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卫生行政部门和各医疗卫生保健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深入开展此项工作,要将此次非医用产品专项检查活动作为加强医院管理、减少医疗安全隐患、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单位要成立专项检查活动领导小组,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明确责任,落实措施,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整改到位。
(二)精心组织,有序推进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保健机构要将非医用产品专项检查作为“医疗质量荆楚行”活动的重要内容,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要通过宣传培训,让医疗机构和广大医务人员了解活动的目的和要求,进一步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的要求。要坚持医院自查自纠与卫生行政部门督查相结合,做到以查促建,纠建并举。
(三)严格要求,重在实效
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对在活动中出现顶风违纪行为的,要坚决及时严肃处理,并予以通报。要加强落实整改措施,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保证活动取得实效。
请各区、各单位于7月7日前,将本辖区内所属各医疗卫生保健机构非医用产品专项检查活动情况书面报市卫生局法监处。
电 话:82770128 82770129
邮 箱:whswsjfjc@163。com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