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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关于印发解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来源:武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更新:2013/7/26 字体:
武卫〔2010〕185号
各绩效责任单位:
根据市绩效管理专项指标分工考核的要求,现将全市解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绩效责任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一、考核对象
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人民政府。
二、考核指标
各区人民政府采取无偿提供和政府购买方式解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完成率100%。
三、考核内容和标准
(一)考核内容:各区辖区内现有政府举办(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公立医院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房屋产权和建筑面积。
(二)考核标准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产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为自主产权房或租用房屋。对于租用房屋的,原则上租期不少于5年(2010年起算),房屋租金由区人民政府全额支付。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建筑面积: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辖区内常住人口数确定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400平方米/3-5万人、1700平方米/5-7万人和2000平方米/7-10万人,设置护理康复病床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按每床不超过25平方米增加建筑面积,配置X射线机的,按每台不超过60平方米增加建筑面积。
四、考核方式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产权考核实行现场检查,对业务用房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自主产权房的,查看《房屋所有权证》;对租用房屋的,查看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租金支付凭证。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建筑面积考核实行现场检查,查看《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和其他能够反映房屋面积的有效资料。
各绩效责任单位于2010年11月底前,对照考核标准进行自查;市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市卫生局将组织专班,于2010年12月进行专项检查。
五、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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