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卫办〔2011〕19号
各区卫生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发展局、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教文卫局、市卫生监督所、各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推广实施工作的通知》(鄂卫函[2010]606号)精神,我市已经展开对医疗机构被监督单位相关信息的录入工作。为了统一信息填报输入口径,提高信息报告录入工作效率,现就做好我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录入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区卫生局以及有关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将所在辖区医疗卫生机构的本底信息全部录入建卡,包括医院、妇幼保健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村卫生室、急救中心(站)、临床检验机构、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护理院(站)、健康体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以及其他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二、全市医疗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分级管理原则来组织开展。市管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管责任主体为市卫生局,委托市卫生监督所具体实施;区管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管责任主体为区卫生局,委托区卫生监督所具体实施。但市、区管医疗卫生机构的日常卫生监督,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的规定,市、区两级卫生监督机构都可参与监督执法。
三、各区、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组织辖区卫生监督所做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建立完善信息工作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落实,确保信息报告工作的准确、及时和全面开展。各医疗卫生机构要积极配合辖区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工作,保证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的有效实施。
四、全市医疗卫生机构本底信息录入工作须在2011年1月31日前全部完成。各区、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与市卫生监督所稽查统计科联系。联系人:黄焰,电话:85795093,邮箱:wsjd2005@126。com。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附件点击打开或下载:鄂卫函[2010]6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