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卫〔2011〕51号
各区卫生局,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全面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工作,深化“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深入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的号召,激励广大护理工作者爱岗敬业、锐意进取,促进护理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经研究,拟在2011年“5·12”国际护士节期间表彰百名优秀护士及护理明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本市各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一线临床护理工作的在岗注册护士。
二、评选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合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切实全面履行护理职责,工作到位,为患者提供全面、全程优质护理服务,经常与患者沟通交流,给予心理护理;
(三)对待患者热情、细心、耐心,态度好,工作认真、踏实、严谨,富有爱心,受到患者欢迎和好评者;
(四)具有团队合作精神,沟通协调能力强,工作积极主动、配合默契,赢得同行、患者和社会认可者;
(五)认真钻研、不断进取,爱岗敬业,工作能力突出,在开展优质护理服务工作中,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者;
(六)主动接受护理新理念学习护理新技术,在临床护理、护理教学、护理管理和护理科研等方面成绩显著。
三、评选方法
(一)根据武汉市百名优秀护士及护理明星分配表(见附件1)由各单位民主评选推荐产生百名优秀护士及护理明星,并在本单位公示。各单位需认真填写《武汉市优秀护士推荐表》及《武汉市护理明星推荐表》(见附件2、3),同时附2000字以内的先进事迹材料,要求内容真实可信;
(二)部、省、市属医疗卫生单位直接报市卫生局医政处;部队医院、二级甲等以上企业职工医院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卫生局医政处;区属医疗卫生单位(含辖区内民营医疗机构、二级乙等及以下企业职工医院)经区卫生局审核后报市卫生局医政处。
四、评选要求
(一)各单位要加强评选工作的领导,把评选工作同当前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相结合,在“5·12”国际护士节前组织丰富多彩的纪念活动,宣传优秀护士的先进事迹,弘扬护士爱岗敬业及无私奉献精神,增进全社会对护士的理解与尊重;
(二)各区卫生局要注重评选推荐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民营医院工作中涌现出来的优秀护士;其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不少于2人;
(三)《武汉市优秀护士推荐表》和《武汉市护理明星推荐表》上报截止日期:4月15日。逾期不报视为自动弃权。
联系电话:82770091
传 真:82770062
联 系 人:赵 亮 卫 立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