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至2012年9月12日起开始受理辖区内“医师资格证书(护士执业证书)”信息修改和遗失补办。护士执业证及经考试获得医师资格证证书遗失补办请到辖区卫生局办证窗口办理;经考试获得医师资格证证书信息修改请到市卫生局办证窗口办理;经认定获得医师资格证证书信息修改、遗失补办按原规定至省卫生厅办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