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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关于公布武汉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范围的通知
来源:武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更新:2013/7/26 字体:
武卫〔2012〕69号
各区卫生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发展局、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以及《省卫生厅关于公布湖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范围的通知》(鄂卫通〔2012〕8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范围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一、纳入我市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的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足浴、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歌厅、舞厅、音乐厅、网吧;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场所、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二、有关公共场所涵盖范围
(一)饭馆:营业面积在300m2以上且安装有空调设施的就餐场所。
(二)公共浴室:包括浴场(含会馆、会所、俱乐部所设的浴场)、桑拿中心(含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城对外开放的桑拿部和水吧SPA)、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温泉浴、足浴等,不包括婴儿洗浴。
(三)理发店:不包括无固定服务场所的流动摊点。
(四)美容店:不包括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场所。
(五)游泳场(馆):不包括婴儿游泳馆。
(六)商场(店)、书店:安装有集中空调通风设施的各类百货大楼、超市、综合性或专业性商场(商店)、书城、书吧、书店等,不包括农贸市场。
(七)公共交通工具的监管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市卫生局将根据卫生部、省卫生厅有关规定及各区实际执行情况,对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监督的范围适时作出调整。
四、本许可监督范围自2012年4月23日起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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