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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08年武汉市标准化乡(镇、街)卫生院建设方案的通知
来源:武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更新:2013/7/26 字体:
武卫〔2008〕23号
各有关区卫生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发挥好乡(镇、街)卫生院在农村卫生服务网络中的枢纽作用,继续推进全市乡(镇、街)卫生院标准化建设工作,在总结2007年建设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市实际,特制定《2008年武汉市标准化乡(镇、街)卫生院建设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市卫生局  市财政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2008年武汉市标准化乡(镇、街)卫生院建设方案
 
乡(镇、街)卫生院是农村卫生服务网络的枢纽,主要面向农村提供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等综合卫生服务,承担本区域内疫情报告、传染病查治、疫苗接种、健康教育和处理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职责。根据《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武发[2006]24号)精神和市政府为民办实事的要求,结合全市乡(镇、街)卫生院建设现状,进一步规范全市乡(镇、街)卫生院建设和管理,特制定2008年武汉市标准化乡(镇、街)卫生院建设方案。
一、现状及建设目标
全市农村地区有乡(镇、街)卫生院84所,2007年已完成40所乡(镇、街)卫生院的标准化建设。对余下的44所乡(镇、街)卫生院,以省颁乡(镇、街)卫生院建设要求为基本标准,通过房屋、设备和制度建设,到2008年底,完成44所乡(镇、街)卫生院标准化建设的工作目标(名单见附件2),进一步提高乡(镇、街)卫生院服务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科学合理设置乡(镇、街)卫生院。
(二)完善功能,满足需求。按照不同类型的乡(镇、街)卫生院功能划分,结合当地医疗卫生需求,在房屋建设、设备配备和网络建设上满足乡(镇、街)卫生院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要求。
(三)统一标准,规范建设。乡(镇、街)卫生院建设项目根据其覆盖人口及服务功能确定建设规模,实行统一设置、统一色调、统一布局、统一标识,统一技术规范等,做到规模适度、功能适用、装备适宜、经济合理。
(四)结合实际,完善设施。充分利用现有设施,采取填平补齐的原则建设,房屋建设以改扩建为主。
(五)市区共建,以区为主。市财政对标准化乡(镇、街)卫生院建设实行定额补助,各区相应配套,由各区具体组织实施,市组织验收。
三、建设标准
(一)设置。通过2008年乡(镇、街)卫生院标准化建设,使乡(镇、街)卫生院设置符合《武汉市医疗机构2007-2009年设置规划》要求,使全市农村地区乡(镇、街)卫生院达到84所,其中中心卫生院15所。
(二)房屋
1.面积:10000人以下乡(镇、街)卫生院建设规模按表1执行。10000人以上的乡(镇、街)卫生院业务用房面积指标按表2执行。
乡(镇、街)卫生院建设指导标准  (表1)

乡镇人口数(人)
建筑面积(平方米)
3000以下
150
3000-4000
230
4000-5000
300
5000-6000
350
6000-7000
400
7000-8000
450
8000-9000
500
9000-10000
550

乡(镇、街)卫生院建设指导标准  (表2)

乡镇人口数(人)
建筑面积(平方米)
10000-15000
700
15000-20000
800
20000-25000
900
25000-35000
1000
35000-40000
1100
40000-45000
1200
45000-50000
1300
50000-55000
1500
55000-60000
1700
60000-70000
1950
70000-80000
2300
80000-90000
2500
90000-100000
2700
100000以上
3000左右

卫生院业务用房面积分配应满足功能、业务技术及设备装备的需要。使用面积分配见表3,建筑参数见表4。
各部门用房使用面积比例表 (表3)

部  门 分 类
一般卫生院(%)
中心卫生院(%)
公共卫生科
8~9
7~8
门   诊
24~25
24~25
医   技
9~10
9~10
住院(含手术、产房)
35~40
38~42
其   他
18~20
18~20

注:公共卫生科用房原则上不得少于120m2
建筑参数表 (表4)

用房性质
建议采用尺寸(中—中)
(米)
走廊
病房
2.7
门诊
2.1(单侧候诊)
2.7(双侧候诊)
手术室
2.7
病房
六人病房
6.0× 6.0
三人病房
3.6×6.0
辅助用房
3.6×4.5
门诊
诊室
3.3×4.2
诊室
3.3×4.5
手术室
大间
6.0×6.0
中间
4.5×6.0
小间
4.2×4.8
X光室
6.0×6.0
化验室
4.5×6.0

2.科室设置。
(1)公共卫生科设置按市卫生局印发的《关于创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公共卫生科的意见》(武卫[2006]60号)执行。
(2)门诊部设置急诊(抢救)室、内(儿)科诊室、外科与换药处置室、妇产科及其检查室、中医科、五官科、注射室、观察治疗室、感染性疾病诊室、中西医药房。
(3)住院部设有病房(外科、内科、产科病人相对分开)、手术室、产房。
(4)医技科室设有独立的化验室、心电与超声检查室、放射科、供应(消毒)室。
(5)药房必须具有符合药品储存条件的设施及卫生环境,配制制剂必须具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管理制度、检验仪器和卫生条件。中心卫生院必须设置中药房,且与西药房严格隔开。
(6)辅助用房设有洗衣房、配电房等。
(三)设备。乡镇卫生院设备配置按“更新换代、提档升级”的原则,优先配置必要的基本设备,满足开展公共卫生、妇产科、中医及其他基本医疗服务的需求。具体设备配置详见《乡(镇、街)卫生院主要专业设备器械基本装备选配表》。
(四)人员。按每千服务人口1.0-1.5人定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85%)。其中公共卫生服务人员按标准配置,服务人口在3万人以下的配置6-8人,服务人口在3-6万人的配置10-12人,服务人口在6万人以上的配置14-18人。
(五)床位。按每千服务人口0.6张设置,乡(镇、街)卫生院按其功能划分为一般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按照床位规模,可划分为0-19床和20床以上两种类型,原则上不超过80张。
(六)网络。标准化建设的乡(镇、街)卫生院,必须建立、完善医院信息系统,实现院内信息流通与共享,逐步实现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网络对接。
(七)将产科和中医科纳入今后标准化检查验收范畴。创建标准化产科和中医科的乡(镇、街)卫生院首先必须取得相应诊疗科目资格,并具备有相应资质的从业人员。产科建设标准按市卫生局印发的《武汉市2007年农村母婴安全项目实施方案》(武卫[2007]76号)执行(《武汉市乡镇卫生院产科标准化建设标准》见附件4)。中医科建设标准见市卫生局制定的《中医科标准化建设方案》(文件另行制定)。
四、经费补助
市财政对纳入标准化建设范围的乡(镇、街)卫生院按40万元/个进行经费补助,其中房屋维修补助经费20万元在工程开工时预拨50%,另外50%补助款待验收合格后拨付到位;设备经费20万元由区卫生局按照“填平补齐、按需配备”的原则统筹安排,各区卫生局将设备购置计划报市卫生局审定后,由市集中招标采购,统一配置。标准化建设资金不足部分,由各区自行解决。
五、实施要求
(一)由区卫生局、区财政局于2008年3月30日前向市卫生局、市财政局申报房屋维修改造或扩建等建设计划和设备需求,经审定后组织实施。设备采取填平补齐的原则,由市统一集中招标采购(采购名单见附件3),各有关区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各区初步验收合格后,向市卫生局、市财政局提出验收申请;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武汉市标准化乡(镇、街)卫生院建设验收考核评分办法》(见附件1),于2008年6月和10月期间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拨付补助资金。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区卫生局、区财政局负责督促整改。各有关区要将初步验收计划于2008年5月30日前报市卫生局。
(二)整合资源,合理规划。各区要根据《武汉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调整现有乡(镇、街)卫生院布局,按标准乡(镇、街)卫生院的建设要求,制定乡(镇、街)卫生院维修改造建设计划和实施方案,便于统一组织实施。
(三)加强领导,落实职责。各有关区和乡(镇、街)要重视标准化建设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把工作落到实处,保证按时完成本区内标准化乡(镇、街)卫生院建设任务。各有关区卫生局要组织协调标准化建设工作任务的落实、督导检查和考核验收。乡(镇、街)卫生院作为责任单位,要负责标准化建设工作的具体实施,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各区和建设单位要相应配套建设资金,严格执行专户、专账、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严禁截留挪用,确保完成今年标准化乡(镇、街)卫生院建设目标。
(四)加强软件建设,提升整体水平。在规范硬件建设的同时,乡(镇、街)卫生院还必须加强软件建设,整体上提升乡(镇、街)卫生院医疗服务水平。标准化乡(镇、街)卫生院建设必须与乡(镇、街)卫生院改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质量管理、医院信息系统建设、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医院人才培养、规范、制度建设相结合。
(五)标准化乡(镇、街)卫生院建设要纳入市、区和有关部门的年度目标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标准化乡(镇、街)卫生院建设,要最大限度利用好现有资源,坚持标准,统一标识,具有实用性和安全性,统筹规划,完善功能。

附件点击下载:2008年武汉市标准化乡(镇、街)卫生院建设方案附件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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