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象
(一)在2008年5月12日《护士条例》施行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护理专业技术职称的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活动的人员。
(二)在沙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单位执业的。
(三)经省厅认定,取得护士执业资格。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湖北省卫生厅颁发的旧版《护士执业证书》(须交正、副本原件,如原件遗失,由工作单位出具遗失证明)。
(四)正面免冠白底彩色2寸近照1张。
(五)聘用单位所在地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以上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复印。
三、时间要求
各医疗机构务必于4月20日前统一提交材料,逾期不予办理。
四、联系电话:4311220 联系人:李德华
沙市区卫生局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