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 生 部 办 公 厅
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卫办规财发[2007]138号
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发展改革委,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卫生局、发展改革委:
为指导各地做好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村卫生室建设工作,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村卫生室基本功能需要,发挥资金最大的投资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指导》。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卫生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00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村卫生室
建设指导意见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村卫生室建设项目的管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村卫生室基本功能需要,发挥资金最大的投资效益,特制定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第二条 建设的总体目标是:通过中央专项资金支持偏远、民族、边境、贫困及重大传染病和地方病流行地区村卫生室建设,引导各地加大投入,深化改革,健全村级卫生服务机构,提高农村卫生服务能力。
第三条 指导意见所称建设项目,是指经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改委、卫生厅局列入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村卫生室建设计划的项目。
第四条 中央专项资金用于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设备配置由省级政府负责落实。
二、村卫生室功能
第五条 承担规定的疾病预防、妇幼保健、健康教育、残疾人康复等工作,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和转诊服务。
三、建设原则
第六条 一个行政村只建设一所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村原则上不支持建设卫生室。各地可因地制宜,邻近行政村共建一所村卫生室。
第七条 村卫生室建设项目根据本指导意见,做到规模适度、功能适用、装备适宜、经济合理。
第八条 中央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建设符合安排范围内的部分行政村卫生室,其中优先安排尚无医疗点的行政村村卫生室建设。
四、安排范围
第九条 中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为少数偏远地区、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和贫困地区,以及重大传染病和地方病流行地区的行政村卫生室建设。
五、房屋建设与设备配置标准
第十条 房屋建设标准:每所村卫生室按不超过60平方米建设,不设病床。
第十一条 村卫生室根据实际需要,参照下表选择装备。
村卫生室设备配置品目
序号 | 基本设备 | 序号 | 基本设备 |
1 | 听诊器 | 17 | 开口器 |
2 | 血压计 | 18 | 压舌板 |
3 | 体温计 | 19 | 止血带 |
4 | 吸痰器 | 20 | 诊查床 |
5 | 简易呼吸器 | 21 | 观察床 |
6 | 生物显微镜 | 22 | 无菌柜 |
7 | 身高体重计 | 23 | 健康档案柜 |
8 | 便携式高压消毒锅(带压力表) | 24 | 中、西药品柜 |
25 | 桌椅 | ||
9 | 清创缝合包 | 26 | 健康宣传版 |
10 | 出诊箱 | 27 | 担架 |
11 | 治疗盘 | 28 | 处置台 |
12 | 冷藏包(箱) | 29 | 有盖污物桶 |
13 | 至少50支各种规格一次性注射器 | 30 | 输液架 |
14 | 医用储槽 | 31 | 地站灯 |
15 | 有盖方盘 | 32 | 手电筒 |
16 | 氧气包 | 33 | 应急照明设施 |
六、建筑要求
第十二条 村卫生室建设应贯彻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
第十三条 按诊断、治疗和储药功能分开设置。
第十四条 房屋建设应考虑满足耐久、防火、抗震、建筑节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卫生部办公厅 2007年7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