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卫发[2010]70号 [点击浏览该文件:70号附件.doc]
襄城、樊城区卫生局、教育局,开发区社会事务办(局),城区各托幼机构:
根据省卫生厅、省教委“关于印发《湖北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卫发[1997]186号)和省卫生厅“关于做好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检查工作的通知”(鄂卫发[1997]344号)以及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评审标准》的通知”(鄂卫发[1998]6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城区开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检查及“卫生保健合格证”颁发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程序
市区托儿所、幼儿园按《湖北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评审标准》自查合格后,向市卫生局书面申请并附自查情况汇报,由市卫生局、市教育局组织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技术指导组,按《湖北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评审标准》进行检查,对检查合格的托儿所、幼儿园由市卫生局颁发“卫生保健合格证”,同时将检查情况抄送市教育局。
二、检查时间安排
申请评审阶段:2010年11月下旬—12月上旬为学习标准、组织发动、自查整改、申请评审阶段;
检查评审阶段:2010年12月中旬为检查评审阶段;
总结办证阶段:2011年3月中旬。
三、检查办法
采取一听(听园所长汇报)、二看(看基本设施、制度落实情况)、三查(查资料及各种原始登记)、四询问(询问工作人员、园所长、保健医生、家长)的办法进行检查。
四、有关说明
各托幼机构在实施过程中对《评审标准》不理解之处,可及时向市妇幼保健院儿童保健科咨询。在完成评审发证工作后,将通过媒体公布评审结果。
附件:《湖北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评审标准》(试行)
襄樊市卫生局 襄樊市教育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托幼机构 卫生保健 检查 通知
抄送: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市政府办公室。
襄樊市卫生局办公室 2010年11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