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卫生部办公厅印发了《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指出: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是指在卫生应急体系建设和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工作中成绩突出,具有一定典型性和示范借鉴作用的县级行政区划单位(包括县级行政区划单位包括各行政县、县级市、市辖区和旗等),特殊行政区域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示范县(市、区)评估工作周期为5年,2011年为部署建设期;2012年-2013年,每年5月底前为申报推荐期、6-10月为评估复核期、11-12月为公示命名期;2014年-2015年为巩固推广期。申报遵循自愿原则,已被命名为省级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并自评达到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标准的县(市、区),经所属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后,可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申报县(市、区)的评估工作,从中选择符合条件的、有代表性的县(市、区)向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室提出推荐意见。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复核。对达到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标准的申报县(市、区)予以命名,并授予“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的标识。
详细情况详见: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378170
附件:1.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申报表
2.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推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