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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枣庄市卫生系统工作人员禁酒规定》的通知
来源:枣庄卫生信息网 更新:2013/8/5 字体:

各区(市)卫生局、枣庄高新区卫生局、枣矿集团卫生生活中心、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枣庄市卫生系统工作人员禁酒规定》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枣庄市卫生系统工作人员禁酒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卫生行业作风,严肃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务质量,树立机关干部和卫生队伍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工作人员适用范围包括全市卫生行政部门所有公务员、医疗卫生单位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全市卫生系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以下禁令:
 (一)严禁在工作日午间饮酒(包括含酒精的饮料),内部接待一律安排工作餐。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确需在工作日午间饮酒的,要建立申请报告制度,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适量饮酒并尽量减少陪餐人员。
 1、上级机关及市有关部门(不包括市、区卫生行政机关、单位)到各单位召开会议或检查、评比;
 2、外地卫生部门、单位来我市考察、学习、交流、联系工作;
 3、邀请专家、学者来我市工作、讲学等公务活动。
 (二)严禁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饮酒;
 (三)严禁在值班时间饮酒;
 (四)严禁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酗酒;
 (五)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
 第四条  凡违反第三条任何一项规定,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第一次违反规定者,给予警告,罚款100元。
 第二次违反规定者,给予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罚款500元,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三次违反规定者,给予通报批评,罚款1000元。
 违反规定三次以上者,待岗半年,待岗期间只发放生活费。
 对酒后驾车者,除按交通法规处罚外,一律扣发年终安全考核奖。因酒后驾车、酗酒等造成严重后果者,根据国家法律和党纪政纪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条  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工作日午间饮酒的危害性,切实负起领导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认真抓好本规定的贯彻落实。
 (二)强化监督。各级纪检、监察、人事、办公室等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重点部位进行暗访,对顶风违纪的要严肃处理,并予以通报。各单位要对禁酒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认真自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及时纠正。
 (三)实行责任追究。各区(市)、各单位、各科室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工作人员违反禁酒规定不制止、不查处或隐瞒不报的,以及所在单位工作人员违反禁酒规定屡禁不止的,将严肃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举报电话:3319386、3314381。
 第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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