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为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优化城市卫生资源配置,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满足广大城市居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需求,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6)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有效解决城市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作为构建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健全和完善补偿机制,注重卫生服务的公平、效率和可及性。
2.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3.坚持实行社区建设规划与区域卫生规划相结合,立足现有卫生资源调整,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辅以改扩建和新建,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4.坚持以满足城市居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为目标,中西医并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5.坚持解放思想,探索创新,以地方为主,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积极而扎实地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
(三)目标任务。到2010年,市区(指东港区、岚山区、日照经济开发区和山海天旅游度假区范围内的建成区)和县城(指莒县和五莲县县城驻地)要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做到机构设置合理,服务功能健全,人员素质较高,运行机制科学,监督管理规范,居民可以在社区享受到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力争到2008年,市区建成7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55处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岗位培训率达到100%,社区卫生服务人口覆盖率达到80%以上,社区居民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比例占本地门(急)诊总数的40%以上。莒县、五莲县县城驻地在覆盖率和就诊比例上也要力争达到上述目标。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功能性质和建设标准
(一)功能性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具有公益性质,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以主动服务、上门服务、连续服务为主,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等服务。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预防保健机构要把适宜社区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交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并对其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二、三级医院之间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建立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制度,探索开展社区首诊制试点,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逐步承担二、三级医院的一般门诊、康复和护理等服务。
(二)建设标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应当具备开展全科诊疗、护理、康复、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信息资料管理等工作的专门场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一般为1000—2000平方米,社区卫生服务站业务用房一般为120—350平方米。按照每2000至3000服务人口配备1—2名全科医师和社区护士。设备配备要达到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方针政策,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要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加强对社区卫生工作的领导。各区县政府要加强调查研究,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层层明确责任,落实工作任务。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社区卫生服务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广泛动员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通过各种方式支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
(二)制定优惠政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国家规定的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优惠政策。
1.社区卫生服务经费以政府投入为主。各级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稳定的社区卫生服务筹资和投入机制,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房屋和医疗卫生设备等设施。在城市新建和改建居民区中,社区卫生服务设施要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各级财政要根据社区人口、服务项目和数量、质量及相关成本核定预防保健等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并对业务培训给予适当补助,保证其健康发展。要积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社区卫生服务收支运行管理机制,规范收支管理,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疗和药品收入要纳入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对现有卫生资源不足的,要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打破部门、所有制界限,采用公开招标等多种有效形式,吸引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政府委托的公共卫生服务,按照服务项目与标准,由各级政府给予相应的补偿。
3.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医保范围。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将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引导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
4.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支援和指导力度。建立二、三级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之间的合作、培训机制,3—5年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要轮流到合作的医院进行不少于半年的进修学习。二、三级医院药品收支结余部分的10%用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预防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高、中级卫生技术人员要定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其卫生技术人员在晋升
高级职称前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累计提供服务1年,享受与卫生支农同等待遇。
(三)强化监督管理。依法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技术项目的准入。市辖区和街道办事处、县城所在地镇政府原则上不再举办医院,要把现有医院(卫生院)转型改造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把建城区内的原村卫生室改造成相应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站可实行一体化管理。新建社区原则上由临近的二、三级医疗机构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由隶属于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医疗机构通过转型改造设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现有卫生资源不足的,通过社会力量加以补充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执业许可由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执业监管,建立社会民主监督制度,将居民的满意度作为考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业绩的重要标准。加强药品、医疗
器械监管,确保就医用药安全、价格合理,确保居民就近得到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在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绩效考核体系的基础上,严格社区卫生服务的财务管理,加强资金绩效评估,逐步建立健全内部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以及社会监督有机配合的社区卫生服务监管体系。
日照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件:1.日照市人民政府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解世增(副市长)
副组长:黄秀芹(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维花(市卫生局局长)
杨洪福(市发改委副主任)
王 彬(市财政局副局长)
成 员:杨春忠(市教育局副局长)
金光明(市民政局副局长)
卜照钦(市编办副主任)
杨洪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张守凤(市建委副主任)
程瑞珠(市卫生局副局长)
安茂伟(市人口计生委副主任)
王杰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史淑芬(市物价局副局长)
张乃余(市红十字会副会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程瑞珠兼任办公室主任。
日照市人民政府
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部门职责
1.卫生部门:负责制订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准入标准和管理规范,制订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行业监督管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定推动中医药为社区居民服务的有关政策措施。
2.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需要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3.教育部门:负责全科医学和社区护理学科教育,将社区卫生服务技能作为医学教育的重要内容。
4.民政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社区建设内容,探索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做好社区卫生服务的民主监督工作。发挥好“星光之家”等社区服务机构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作用。
5.财政部门:负责制订社区卫生服务的财政补助政策、财务收支管理办法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
6.人事编制部门:负责完善社区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度,制定社区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聘用办法和吸引优秀卫生人才进社区的有关政策。
7.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订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有关政策。
8.规划建设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将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并依法加强监督。
9.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指导和管理。
10.物价部门:负责制订社区卫生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政策,并依法监督。
11.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
日照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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