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日照卫生检疫医院保留部分诊疗科目的批复
日卫监控发〔2009〕9号
日照卫生检疫医院:
你院2009年3月23日上报的《关于保留部分诊疗科目的申请》收悉。按照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你院目前工作实际,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院保留内科、外科、妇科门诊以及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
二、同意你院保留原医疗机构名称“日照卫生检疫医院”,继续使用原医院公章、收费票据及处方、病历等医疗文书。
三、期间不得开展其它未经批准诊疗科目的诊疗活动。
此复。
以下无正文。
二○○九年四月十四日
主题词:医疗机构 变更 批复
日照市卫生局办公室 2009年4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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