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婴幼儿游泳场所应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近日,《山东省婴幼儿游泳场所卫生规范(试行)》出台,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各类室内婴幼儿游泳场所。婴幼儿游泳场所指为婴幼儿提供游泳健身、戏水娱乐等活动的经营场所,包括泳池间、缓冲休息间和更衣、洗浴间或区域,其布局应合理。
该规范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卫生许可,不得从事婴幼儿游泳场所经营活动。已取得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悬挂在明显处亮证经营。
该规范规定婴幼儿游泳场所用水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并有能满足水质处理要求的水循环和水质消毒、水温调节设备。所使用的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必须取得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卫生许可批件,禁止使用氯制剂、二氧化氯制剂、臭氧等对皮肤黏膜产生刺激作用的消毒剂及消毒设备。
日照市行政区域内的婴幼儿游泳场所经营者,应按照本规范规定的标准要求,认真落实各项措施,并尽快到本行政区域内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日照市卫生局服务窗口咨询电话:8717050。(郭常芳 张守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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