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村卫生室规范建设年”活动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
为全面推进农民健康工程,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1〕74号)文件精神和2012年全市卫生工作会议工作安排,在全市开展“村卫生室规范建设年”活动,实现95%以上的村卫生室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初步建立与满足农民健康需求相适应的管理科学、服务规范、运转有序的村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工作任务:
一是规范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实行一体化管理,使其与农村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项目的推进、新农合制度保障水平的提高、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同步推进,相互促进。原则上每个行政村应有一所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立。村卫生室规范化建设要做到“六统一”,即机构统一设置、人员统一调配、制度统一建立、药品统一配送、建设统一标准、行为统一规范。全市农村一体化管理率以县为单位达到95%以上,管理合格率达90%以上;村卫生室集体产权率达到90%以上,三年内达到98%。
二是规范村卫生室服务行为。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严格规范诊疗行为,做到服务规范,记录完整;加强服务质量管理,规范乡村医生的用药行为,采取积极措施,预防医疗差错和事故,确保医疗安全;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按照要求,为农村居民提供规范的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项目。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参训率达到100%,处方合格率达到90%,输液管理合格率达到90%。
三是规范村卫生室人员配备。原则上按服务人口的1-1.2‰配置,有条件的应配有女性和中医人员,人员实行聘用制,建立能进能出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严格执行《
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村卫生室人员执业资格的准入管理,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四是规范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按照国家和省里统一部署,在每个行政村安排一所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确保基本药物配备率、使用率和零差率,全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要达到1726个以上,确保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覆盖面。加强村卫生室服务行为监管,建立监测考核评价机制,规范基本药物网上采购,严肃查处和坚决打击骗取套取新农合资金的违纪违法行为。
二、建设标准(见附件:九江市村卫生室规范化建设检查验收标准)
三、验收程序:
市卫生局组织专家组,分赴各县(市、区),首先在县卫生局听汇报、查资料,然后当场随机抽取2个乡镇卫生院和6个村卫生室,进行现场查验(开发区抽取1个乡镇卫生院和3个村卫生室),发现有一所卫生室不达标即视为全县不达标并要求限期整改。
四、时间安排:
各地在10月底前完成自查验收,11月上旬前将村卫生室达标建设总结及验收统计表报市卫生局农卫科,11月中旬市卫生局开始验收(附表二:九江市村卫生室规范化建设自查验收统计表)。
根据以上工作安排,为切实做好村卫生室建设达标工作,各地要加强领导,制定好实施方案,进行责任分解,落实到人,确保今年按期、保质保量完成村卫生室规范化建设。
附件一:九江市村卫生室规范化建设检查验收标准
附表二:九江市村卫生室规范化建设自查验收统计表
二O一二年六月八日
(责任编辑: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