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
九卫医字【2012】23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庐山管理局卫生处,九江开发区卫生局:
为更好的贯彻执行《江西省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方案》 (以下简称《方案》),确保全市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顺利实施,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1、要加强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责任。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是今年医改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局今年卫生目标管理工作考核的重点。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安排和具体实施办法,周密部署、扎实推进确保《方案》顺利实施。
2、要把握时间节点,确保按时实施。3月18日前全市所有行政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必须实施到位。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按照核定的诊疗范围和服务能力,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合理确定配备使用药品的品种和数量,不得擅自配备非基本药物。
3、各村卫生室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实行全省网上集中采购,原则上每月10日、25日分二次向乡镇卫生院报药品采购计划,由乡镇卫生院负责村卫生室药品采购供应。
4、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并执行一般诊疗费的收费标准。
5、省卫生厅下达我市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任务数为1726个,现按照行政村数分解到各地(见附件一),请各地在3月20日前将本辖区实施基药村卫生室情况(见附件二)报我局医政药政科。
6、要强化政策宣传,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农民群众的健康关心,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各地要召开动员部署会,加强宣传,三月份为集中宣传月,要利用墙报、宣传栏、新闻媒体、告农民朋友一封信、价格公示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并接受社会监督。
二O一二年三月十日
(责任编辑:医政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