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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卫生系统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新余卫生网 更新:2013/8/5 字体:

 余卫发〔2006〕9号

 关于印发《新余市卫生系统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县(区)卫生局、管委会社会事业局、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新余市卫生系统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新余市卫生系统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江西省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和《江西省卫生厅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卫生系统实际,现就全市卫生系统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市委贯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结合卫生工作实际,统一部署,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扎实有序地开展治理工作,推进卫生系统反腐倡廉工作,确保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通过专项治理,纠正违反职业道德和市场规则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使全市医疗卫生行业的从业人员普遍受到深刻的法制、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抵制商业贿赂的自觉性和廉洁从业的意识,弘扬良好的医德医风;依法严肃查处医药购销中的重大商业贿赂案件,惩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遏制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针对存在的问题,通过深化改革,健全制度,完善管理,堵塞漏洞,铲除滋生商业贿赂的土壤和条件,逐步建立防控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是解决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正常医药购销秩序的问题,主要治理以下五种行为:

(一)医疗机构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回扣的行为;

(二)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临床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回扣或提成的行为;

(三)医疗机构接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不按照行政事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私设小金库、用于少数人私分的行为;

(四)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人员在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的行为;

(五)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权力,在医药购销和工程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的行为。

三、方法步骤

根据市卫生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的部署,全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自2006年第二季度开始至2007年2月底,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工作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   动员部署阶段(4月中下旬)

全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召开专门会议,部署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制定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层层动员,深入进行思想发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宣传媒体,广泛宣传中央、卫生部、省委、省政府有关治理商业贿赂文件精神,提高对治理商业贿赂必要性和重要意义的认识;深入开展党章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及医德医风教育,加强警示教育,突出法制和纪律教育,增强广大医务人员遵纪守法、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意识。要讲明政策,晓以利害,启发引导,调动医疗机构和广大医务人员参与专项治理工作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自查自纠和依法查处阶段(5月-11月)

1、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一是摸底调查。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调查研究,摸清不正当交易行为的主要手段和表现形式,掌握重点单位、重点岗位、重点环节、重点人员的基本情况;二是对照检查。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开展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重点检查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治理商业贿赂的思想认识是否到位,检查2001年以来医药购销和临床活动中是否有收受生产经销企业及经销人员给予的财物、回扣、提成等问题,检查医药购销活动和医疗服务内部管理是否存在漏洞和薄弱环节;三是及时上缴贿赂款物。对于个人在医药购销和临床活动中收受的财物、回扣、提成以及单位、科室私设“小金库”的钱物要及时上缴到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或单位党组织,并逐级上缴上级纪检监察机关。

2、认真查办案件。一是拓宽发现商业贿赂案件线索的渠道。对在自查、检查、群众举报中发现的商业贿赂案件线索进行分类登记、研究分析,从中发现案件线索;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并充分利用检察、公安、审计、工商和纪检监察等系统信访举报投诉网络的作用,畅通发现商业贿赂案件线索的渠道。二是重点查办大案要案。对发现的线索要迅速组织查处,对涉案金额高、涉及范围大、情节严重的,无论涉及什么人都要依法严肃查处;对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和医疗机构领导干部在医药购销等活动中,利用职权收受贿赂的,要依法依纪惩处,决不姑息;对重大案件要主动配合当地纪检监察、检察、公安、审计等执纪执法机关进行查处。三是坚持依法办案,文明办案。正确把握政策和适用法律,严格区分罪与非罪,一般性错误与违法犯罪的界限,坚持宽严相济、惩教结合的原则,要动员、敦促有商业贿赂问题的单位和人员向执纪执法部门主动交代问题。对主动交代并积极退赃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同时,要坚决纠正和防止对商业贿赂案件的查处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

3、认真查找监管中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措施。针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和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举一反三,查找漏洞,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凡是能够马上整改的,要快见成效;整改需要一个过程的,要提出时限要求。对于整改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要加强督促和指导,确保各项整改措施落到实处。

各地、各单位要在11月上旬前将自查自纠、案件查处、整改措施及成效情况书面报市卫生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巩固提高阶段(2006年12月-2007年2月)。

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各地、各单位要立足大局着眼长远,实事求是地对前期各阶段的工作进行回顾总结,并对巩固专项治理成果,防治商业贿赂行为反弹提出具体明确的要求。要进一步强化措施,将专项治理与规范医疗卫生单位管理紧密结合,与行业纠风工作紧密结合,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紧密结合,坚持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解决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问题,建立健全防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1、加强思想教育。在医疗卫生行业大力开展“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和医学职业道德教育,引导广大医疗卫生工作者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利益观;积极开展反腐倡廉警示教育、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强化医务人员遵纪守法意识;加强医疗机构的廉政文化建设,树立廉洁从医、依法执业和抵御商业贿赂的良好风气。

2、完善管理制度。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卫生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行政许可等重要事项;推行院务公开制度和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开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药品及医用耗材价格、医疗服务流程,健全医院内部的人事、财务、采购等事项的民主监督制度;研究规范处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推行医院药品用量动态监测、超常预警和医生不当处方公示点评制度和医德医风档案制度;对不正当行为要及时告诫或查处,严格医务人员临床诊疗服务。

3、强化行业监管。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对药品、医用器材的采购、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建立健全对医疗卫生单位的监督制约机制,畅通信访渠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提高监督机能;加强对医疗卫生单位的财务监管,对医疗卫生单位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折扣、让利、优惠等,必须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严禁任何机构、科室设立帐外帐和“小金库”;严禁将科室收入与个人奖金直接挂钩;加强对医疗卫生单位领导、科室负责人和重点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

4、推进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改进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参加以省为单位的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减少流通环节。规范招标采购办法,严格按照招标合同确定的药品中标规格、价格、数量采购,严禁在招标合同之外擅自采购药品。逐步扩大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和医疗设备招标采购范围。加强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的检查监督,对违反招标规定的医疗卫生单位负责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5、建立行贿企业“黑名单”制度。全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查证属实的行贿企业和人员,要建立档案并及时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凡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卫生局将通报全市,一律取消其在市内参加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招标投标的资格。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市卫生局成立了以局党组书记、局长黄绍华任组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桂秀平和局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周丽娟任副组长的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抽调专职人员承担日常工作。全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公立医疗卫生单位要相应成立以局长、院长为组长的、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卫生系统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监督和协助职能。

(二)精心组织,协调配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市卫生局的部署,制定周密细致的工作方案,精心安排各个阶段的工作。要经常向党委、政府请示、汇报,主动与纪检监察、检察、工商、审计等机关加强沟通与协调,建立信息通报、情况交流、大案要案查处等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加强与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的联系,及时报道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严格请示报告制度,各地、各单位要定期将工作情况书面报市卫生局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工作中遇到难以把握的问题,要及时请示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随时掌握下级的专项治理工作动态,并及时给予指导。

(三)明确责任,加强督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切实加强对辖区内专项治理工作的督导检查,避免走过场。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把治理工作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通过扎扎实实的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各级卫生部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要组织对辖区内医疗卫生单位自查自纠、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各个阶段工作开展情况的经常性监督检查和重点抽查,加强指导,对措施不到位、工作不得力、消极应付甚至搞地方或单位保护的,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建议当地党委、政府严肃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四)把握政策,维护大局。从发展大局出发,坚持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正确区分正常的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政策界限,正确区分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既要有效治理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又要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医疗卫生服务秩序,维护医疗卫生行业队伍的稳定,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在专项治理工作中,要积极引导,重点帮助,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的原则,注意把握以下政策:

1、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

2、对问题较大、能主动说清问题并纠正错误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

3、对问题较大、经组织帮助能说清问题并纠正错误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从轻或减轻处分;

4、对问题较大、经组织帮助仍不交代问题、不上缴所收钱物甚至顶风违纪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五)深入调研,跟踪指导。要组织力量深入开展调研,加强对治理工作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从政策和工作两个层面提出治理的具体思路和对策。要及时总结和推广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成功经验,以点带面,整体推进,确保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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