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农村卫生事业发展,加大对贫困地区农村卫生的支援力度,解决部分乡镇卫生院缺乏执业医师的实际困难,提高乡镇卫生院的服务能力,满足广大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需求,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下达2007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社[2007]241号),现就我省实施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项目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目标任务
1、通过为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吸引和鼓励执业医师到农村服务,探索并逐步建立为农村卫生机构吸引、稳定人才的长效机制,推动乡镇卫生院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农村医疗服务水平。
2、根据中央项目安排,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工作思路,用5年的时间开展乡镇卫生院招聘试点工作,实现我省每个乡镇卫生院都有执业医师。
二、实施范围和资金安排
3、2008年在我省41个享受西部政策延伸县(市)的范围内进行试点,共招聘133名执业医师。参加招聘的乡镇卫生院应无执业医师。
4、根据中央项目专项资金安排,5年内,对试点地区按每名受聘医师每年2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同时,省财政按每名每年1万元的标准给予配套。中央补助和省财政配套资金专项用于受聘执业医师的工资收入、进修培训等。
5、各项目市、县要加强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专款专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经费使用具体规定另行通知。
三、招聘对象基本条件和用人形式
6、招聘对象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2)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愿意为农村卫生事业发展作贡献的决心;
(3)通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影像、麻醉等部分短线专业可适当放宽;
(4)40周岁以下(1968年1月1日以后出生);
(5)身体健康。
乡镇卫生院在职人员即正式职工和在村级卫生机构工作的执业医师不列入招聘范围。
7、受聘医师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内管理,人事关系转入招聘的乡镇卫生院,享受同等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符合条件的,享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赣办发[2005]10号)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8、受聘医师在乡镇卫生院服务未满5年的,不享受本方案政策,其人事关系转到政府人才交流服务机构。
四、招聘原则和程序
9、招聘工作按照政府推动、个人自愿的原则,充分发挥各方积极性,共同推动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择优,招聘有真才实学的执业医师到乡镇卫生院工作。
10、招聘工作按照申请和确定计划、公布需求、自愿报名、资格审查、统一笔试、面试考核与体检、确定人选、签订合同、集中培训、注册上岗、核拨经费的程序进行。
11、申请和确定计划。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人事部门提出招聘岗位和需求数量,填报《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申报计划表》,通过设区市卫生局审核、汇总报省卫生厅统筹确定。各地要从农村居民基本医疗需求和乡镇卫生院实际工作需要出发申请招聘计划,科学合理安排参加试点的乡镇卫生院数量。
12、发布公告。分别在省卫生厅和省人事厅门户网站、江西人才人事网、江西卫生人才人事网、江西卫生报等网站和媒体,发布乡镇卫生院执业医师招聘公告,公布需求计划、招聘步骤、联系方式等,同时组织开展宣传动员工作。
13、自愿报名。采取现场报名和网上报名的方式同时进行。现场报名人员持执业医师资格证书、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免冠照片3张、本人档案管理单位出具的介绍信,到省卫生厅人才交流中心报名,填写《应聘执业医师报名登记表》。网上报名可在“江西卫生人才人事网站”下载、填写和传输《应聘执业医师报名登记表》。
14、资格审查。省卫生厅负责组织资格初审,通过人员发给准考证。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资格复审由县(市、区)卫生局负责。
15、统一考试。采取人机对话或笔试的方式,组织应聘人员到南昌参加考试。考试内容为医学基础知识、临床技能、病案分析等。考试工作由省卫生厅、省人事厅组织实施,并根据考试人数,按一定比例择优推荐参加面试。
16、面试考核与体检。面试考核主要测试和审查应聘人员的临床实践能力、资格条件等。面试考核及体检工作由试点设区市卫生局统一组织,召集招聘的县(市、区)卫生局、乡镇卫生院负责人和有关医疗卫生方面专家组成面试考核小组,具体负责面试考核工作。面试、考核的形式和具体方案由试点设区市卫生局制定。体检标准应考虑医疗卫生岗位特性,有关要求应事前告知应聘人员。
17、确定人选。招聘的县(市、区)卫生局根据面试考核和体检结果,择优确定招聘人选,与受聘医师签订统一制定的《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项目聘用合同书》,会同当地人事、编制部门办理有关人事、编制手续。
18、岗前培训。省卫生厅集中安排受聘医师进行岗前培训。
19、注册上岗。用人单位负责办理受聘医师的执业医师注册手续或执业地点、范围变更手续。
20、核拨经费。县级卫生部门组织受聘医师填写《受聘医师基本信息登记表》,连同《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项目聘用合同书》等一并作为经费下达依据。
五、项目管理与监督评估
21、省卫生厅成立“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人事处,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受聘医师信息库、受聘医师管理考核办法等,对各地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指导检查,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向卫生部项目办报告项目工作情况。
22、设区市卫生局负责项目实施有关协调、监督和检查。县级卫生部门具体负责受聘医师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定期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接收执业医师的乡镇卫生院要关心受聘医师的工作和生活,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建立定期联系制度,深入了解上岗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工作和生活上出现的问题。
23、省卫生厅将会同有关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督导和评估,抽查项目实施情况。各地在项目执行中期和末期应进行评估和总结,不断完善项目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