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卫发〔2012〕276号
关于信州区沙溪中心卫生院违规重复签发
《出生医学证明》行为的通报
各县(市、区)、三清山卫生局、市直开展产科医疗机构:
根据省卫生厅妇社处的指示,2012年8月30日上午,由上饶市妇幼保健院姚志平副院长带队,市妇幼保健院、信州区卫生局、信州区妇幼保健所相关工作人员组成的7人调查小组,对信州区沙溪中心卫生院违规重复签发《出生医学证明》事件进行了核实调查。调查小组向市卫生局提交了《关于信州区沙溪中心卫生院违规开出生医学证明情况调查报告》。经市卫生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信州区沙溪中心卫生院违规重复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行为进行全市通报。
一、基本情况
当事人陈克峰,男,38岁,1995年毕业于吉安卫校,现为信州区沙溪中心卫生院职工,为该院负责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工作人员。
产妇程小芳,沙溪五里村人,于2008年6月23日在沙溪中心卫生院分娩一女婴,女婴《出生医学证明》已经按照规定程序签发,由女婴父亲保管,但未登记户口。程小芳未办结婚登记,已与女婴父亲分手,该女婴由其父亲抚养。今年,程小芳发生车祸身亡,涉及保险赔偿。2012年7月23日,程小芳的亲属在沙溪中心卫生院放射科医师的帮助下,找到陈克峰重新签发了女婴的《出生医学证明》。
陈克峰在无婴儿父母身份证件、无委托书、无首次签发记录、且未核实是否已经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下,仅凭医院住院病历为程小芳的女婴签发了第二份《出生医学证明》。现在女婴父母双方亲人都持有女婴的《出生医学证明》,又因抚养争议而发生了民事诉讼,诉讼涉及到女婴户口应当以哪一份《出生医学证明》为准进行登记的问题。女婴父亲因此向沙溪中心卫生院交涉,并向省卫生厅作了反映,要求尽快作出处理。
调查小组还对沙溪中心卫生院2010-2012年内所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进行了抽查,并抽查10份已开出生证的产妇病历,从中发现有2份病历为1998年和2004年分娩的产妇,分别于2010年和2011年签发《出生医学证明》,但未查找到2名产妇的病历。院方给出的理由是因医院搬迁,造成病历遗失。
沙溪中心卫生院已将第二份《出生医学证明》收回,并下发了饶信沙卫字〔2012〕第13号文件,对事件当事人做出了处理:暂停陈克峰工作,将其调离原岗位,责令其作出书面检讨,上报信州区卫生局再作进一步处理,同时对该院《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制定了整改措施。
二、处理意见
(一)第二份《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收回作废。事实查明:当事人程克峰在无婴儿父母身份证件、无委托书、无首次签发记录、且未核实是否已经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下,仅凭医院住院病历为程小芳的女婴签发了第二份《出生医学证明》。程克峰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所签发的第二份《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收回作废,并按照规定上报。依据如下:
1、第二份《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未履行《出生医学证明》补办程序(详见《出生医学证明》补办程序)。
2、第二份《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也未履行《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程序(详见《江西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二)责成沙溪中心卫生院限期整改。
1、沙溪中心卫生院收回程小芳女婴的第二份《出生医学证明》,并书面告知女婴父母双方和户籍登记机关。
2、沙溪中心卫生院未能按照《江西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规定管理和签发《出生医学证明》,造成了不良影响。责成沙溪中心卫生院在本通知下达之日起2个月内对近2年来《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进行自查自纠,严格按照《江西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进行整改,切实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信州区卫生局职责。责成信州区卫生局对当事人程克峰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监督沙溪中心卫生院限期整改。对信州区卫生局管辖的开展产科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属地管理的医院)进行一次《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大检查,查找问题,解决问题,进一步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并将上述要求和结果书面上报我局妇社科。
(四)市妇幼保健院职责。市妇幼保健院作为我局委托管理全市《出生医学证明》的单位,要切实履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职责,严格执行《江西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检查指导,采取新方法、新措施,提高我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上饶市卫生局
2012年11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卫生厅。
上饶市卫生局办公室 2012年11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