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依据 | 1、《护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 2008年1月31日 2、《江西省护士执业注册工作办法》 赣卫医字[2005]9号 2005年2月18日 |
办理对象及范围 | |
办理条件 | (一)首次注册 1、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或大专护理(助产)专业学历,自2003年起,护士执业考试与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并轨后,经全国护理专业技术初级(士)资格考试合格者 2、具有普通高等院校护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临床试用期满一年。 符合以上2个条件之一,可按照规定程序,向批准该医疗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执业所在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首次注册。 (二)再次注册:已在我省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持有《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现仍在医疗机构护理岗位执业的注册护士。 2003年考试合格,已于2004年首次注册(含免考认定部分),尚未达到再次注册年限的,此次进行信息补录工作。 |
申办材料 | (一)首次注册需提交的材料(原件) 1、《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附件1); 2、护理专业初(士)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和《护士资格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3、护理专业(助产)学历证明; 4、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5、医疗机构拟聘用在护士岗位的有效证明(签约合同); 6、医疗机构临床实践的有效证明和业务技术考核合格证明; 7、聘用单位所在地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申请人3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附件4); 8、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两张(同一底版); 9、已参加全国护理专业初(士)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获得护士执业资格后两年内未注册者和中止注册两年以上重新申请注册的,除提交以上1-8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在注册机关指定的医院(二级以上医院)接受3个月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二)再次注册需提交的材料(原件) 1、《护士再次注册申请表》(附件2); 2、《护士执业证书》(副本); 3、执业机构所在地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申请人3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附件4); 4、继续教育学分证明; 首次和再次注册所提供的材料复印件请使用A4大小的纸张按上述编号顺序装订成册,以方便集中审核及归档。 |
办理程序 | 注册程序 1、首次注册程序 (1)统计制表。医疗机构按规定的式样印制《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 (2)准备材料。护士执业注册申请者按提交材料要求备齐注册所需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交给所在单位。 (3)单位复核。各单位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并由护理部主任(总护士长)在《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4)录入信息。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配备了护士注册管理信息软件的,自行录入护士注册信息;其他未涉及的医疗机构(如乡卫生院、个体医疗机构等)信息录入工作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5)交表送审。各有关医疗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本单位符合注册条件者的注册材料及录入的注册信息统一交送注册机关。 (6)注册机关初审。注册机关组织对申请注册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有关负责人签署同意意见,按照《护士执业证书》填写说明(附件3)编号并实行《护士执业证书》的制证,粘贴照片。 (7)上级主管部门核准。按逐级审核,层层把关的原则,各县(区)注册机关在规定的时间段内统一将首次注册材料和《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送设区市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8)发证机关发证。省卫生厅核准合格,在《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上加盖江西省卫生厅注册印章。 各注册机关应据实在《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注册栏内填写各项注册信息,并加盖“××卫生局护士注册专用章”。双数年注册的有效注册年限为2年,单数年注册的有效注册年限 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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