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卫法监〔2010〕404号
关于开展秋季学校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三县卫生局、四区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控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监督工作,保障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按照青海省卫生厅《关于开展秋季学校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青卫法监〔2010〕27号)要求,我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秋季学校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10年9月1日至10月31日
二、检查对象
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包括普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中学、普通中小学(含私立学校)和托幼机构,重点是寄宿制学校。
三、检查重点
(一)饮用水卫生。以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供水设施卫生状况及饮用水水质卫生情况为重点,加强辖区内学校特别是农村学校饮用水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传染病防控。督促指导学校按照卫生部、教育部和省卫生厅、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建立和完善传染病防控制度,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三)教学环境和生活设施卫生。加强校舍、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卫生保健室配备等基本卫生条件的监督检查,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校教室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以及黑板、课桌椅等教学卫生环境开展监督检查和监测。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情况。对学校应急体系机制建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及应急知识、技能宣教等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全力减少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
具体检查内容可按照我省2010年学校卫生监督重点监督检查计划(青卫法监〔2010〕15号)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学校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结合往年学校卫生监督检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辖区学校卫生专项监督检查的具体措施,提供必要的经费及人员等支持,集中力量,集中时间,督促学校切实加强学校卫生管理工作。
(二)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共同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指导学校整改存在的问题;对一时难以落实的整改意见要协同教育行政部门研究解决方案和措施,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对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检查中发现的典型、重大案件,要及时总结上报。
(三)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要加强对全市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和重点地区的督查;市疾控中心要加强对区县疾控中心的相关业务培训和指导,及时开展学校卫生检测和评估工作。
(四)请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于11月5日前将检查工作总结及汇总表(2010年学校卫生监督重点监督检查计划附件1、2、3)报至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由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审核汇总后上报至市卫生局法监处。
二0一0年八月三十日
主题词:学校卫生 监督 通知
校对:陈俊敏 打印:15份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