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行委卫生局: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切实加强基层医疗机构规范化管理,提高综合服务水平,满足群众基本卫生需求,根据省卫生厅安排部署,决定在全州开展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等级评审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活动范围
全州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
二、活动内容
2012年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等级评审活动在标准化建设的基础上,按照青海省卫生厅《关于开展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等级评审活动的通知》(青卫农〔2009〕6号)要求进行。
三、创建目标
按照《青海省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标准及方法》、《青海省村卫生室等级评审标准及方法》,积极开展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等级评审活动。加强预防保健、基本医疗、急救、产科及中医科等内涵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2012年,全州100%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均必须达到乙级标准,其中40%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要达到甲级标准,实现基本设施齐全、人员配备合理、服务功能完善、监督管理规范。
四、活动要求
各地卫生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确保创建质量,既要注重硬件建设,更要注重内涵建设,按期完成等级评审工作任务。各地卫生局要在2012年5月31日前,完成辖区内所有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级评审的考核评估,并将评审总结及名单等相关材料以书面形式上报州卫生局。州卫生局将组织专家组赴各地对次项工作开展情况及考核结果进行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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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一二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