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行委卫生局、教育局,州疾控中心、州卫生监督所:
自2007年以来,州卫生局、州教育局在全州各级各类学校开展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隐患排查工作,着力完善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隐患排查长效工作机制,使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隐患排查工作步入常态化管理轨道。为进一步降低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隐患,保障广大师生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继续做好今年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隐患排查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我州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数和发病人数虽趋于低发稳定状态,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存在不确定性、复杂性,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每年3月、9月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工作作为防控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切入点,高度重视,全面动员,做到认识到位、组织到位、实施到位,严格按照《2012年全省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排查工作方案》的要求,采取有力措施,把风险隐患排查工作抓紧抓实。
二、加强配合、充分发挥各部门作用
为有效促进卫生和教育事业的共同发展,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和《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实施意见》(青发[2010]11号)精神,密切协作,针对本地区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隐患情况,组织专业人员开展调查研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科学治理和排除隐患,最大程度地降低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严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
三、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排查工作
各地要结合历年全省春、秋季学校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特点和本地实际,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的工作原则,根据《2012年全州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隐患排查工作方案》(附件1),制定本地区风险隐患排查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四、查排并重、依法科学治理隐患
各地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青海省学校卫生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青海省中小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规范》、《青海省寄宿制学校卫生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依法加强对学校卫生工作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的监督指导,进一步明确责任,充分发挥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作用,提出切实可行的指导措施和限时整改要求,进行跟踪监督,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或重大风险隐患的学校,要依法予以处理,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如实反映情况。对暂时不能治理的,要制定科学防范措施。要切实做到排查并重,注重排查效果,不断完善长效工作机制,防止隐患复发。
五、总结经验、适时召开全州经验交流会
各地要认真总结近年来风险隐患排查工作的好做法,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在本地区进行推广交流,对以往排查出的隐患还没有得到有效整改和解决的,要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和指导,提高排查工作效能。省卫生厅、省教育厅近年将组织召开经验交流会议,进一步促进交流,提高风险隐患排查工作质量。
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
附件1:
2012年全州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风险隐患排查工作方案
一、排查目的
掌握我州各级各类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隐患情况,并督促和帮助学校及时排除风险隐患,有效预防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保障广大师生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排查内容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情况、学校传染病防治、食品卫生、公共场合卫生、饮用水卫生、教学卫生、宿舍卫生及健康教育情况。
三、排查方法
以现场排查、询问和查阅档案材料的方式,对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隐患进行全面排查。
四、排查对象
全州各级各类学校,具体包括中等专业学校、职业技术学校、普通中小学、托幼机构,要重点做好对寄宿制学校的排查。
五、排查时间
3月和9月
六、组织领导
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各地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和级别管辖范围内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隐患排查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
此次排查工作,各级疾控负责技术支持和指导;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和学校负责具体排查,并填写附表2、附表3。
七、质量控制
(一)为确保排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并保证排查质量,必须对排查的每一个环节采取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使排查数据能客观反映真实情况,质量控制应贯穿整个调查过程。在整个排查过程中,现场排查质量控制尤为重要,必须严格把关。
(二)各地须抽调责任心强、工作经验丰富和能力强的专业人员组成工作组。
八、结果上报
排查工作结束后,各地卫生局组织当地卫生监督机构填报附表2、附表3,于4月13日前报州卫生监督所进行汇总,州卫生监督所于4月18日前报州卫生局应急办。各地教育局将排查结果于10月15日前报州教育局。